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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有限犯罪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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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创新点

1.4 研究方法

2 无被害人犯罪有限犯罪化概述

2.1 无被害人犯罪

2.2 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化及非犯罪化

2.3 无被害人犯罪有限犯罪化

3 国内外无被害人犯罪立法现状

3.1 域外无被害人犯罪立法现状

3.2 我国规制无被害犯罪的立法现状

4 有限犯罪化是我国规制无被害人犯罪的理性选择

4.1 无被害人犯罪有限犯罪化的必要性

4.2 无被害人犯罪有限犯罪化的可行性

5 有限犯罪化在我国规制无被害人犯罪的具体适用

5.1 关于性犯罪方面的“无被害人犯罪”

5.2 关于生命和健康权益方面“无被害人犯罪”

5.3 毒品类犯罪

5.4 涉及财产方面的“无被害人犯罪”—赌博罪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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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无被害人犯罪较少,国内对无被害人犯罪的相关研究也并不深入。而在西方国家,非犯罪化已成为其规制无被害人犯罪的主流立法政策,一些国家开始将卖淫罪、吸毒罪、赌博罪等非犯罪化,甚至合法化。受西方国家非犯罪化潮流的影响,国内对近年来发生的“助人安乐死案”、“南京副教授换妻案”等无被害人犯罪案件不断产生争议;同时“黄”、“赌”、“毒”现象在我国接连“严打”的政策下,没有衰败,反而日渐猖獗,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能否将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学者有从行政手段的有限性、犯罪预防等角度出发,主张将吸毒、卖淫嫖娼等行为都纳入到刑法的“犯罪圈”。但也有学者从刑法的谦抑性、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出发,反对将此类行为犯罪化。在这一背景下,有限犯罪化的观点映入眼帘,这种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兼行并用的方式,能很大程度地克服绝对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所带来的弊端,使刑法中关于无被害人犯罪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贴合社会实际的需要。
  笔者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有限犯罪化指在决定是否将某种“无被害人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问题上,立法上不单纯采取犯罪化或者非犯罪化,而是采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用的方式。具体来说,应该对无被害人犯罪区别对待,对一些危害轻微的实施非犯罪化,而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仍采取犯罪化的政策。这一立法政策正是立足我国国情,是满足我国当前需要,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理性选择。
  正文由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引言,重点介绍了研究无被害人犯罪有限犯罪化的目的和意义,指出指导刑事立法是我们研究无被害人犯罪有限犯罪化的重要目的,积极推动有限犯罪化有助于我国预防和控制“无被害人犯罪”现象,此外该部分还对国内外关于无被害人犯罪立法政策的研究现状作出了简要的评述。
  第二部分,是对无被害人犯罪有限犯罪化的概述。该部分首先通过分析无被害人犯罪概念产生的背景、比较各种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理论,确定了无被害人犯罪是怎样的一种犯罪行为。其次,介绍了无被害人犯罪的犯罪化、非犯罪化,提出了无被害人犯罪有限犯罪化的观点,并从中庸的价值理念、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有限道德性出发,为无被害人犯罪有限犯罪化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是关于国内外规制无被害人犯罪的立法现状。从域外现行刑法对无被害人犯罪的立法考察,非犯罪化是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主流选择,但是大部分国家仍没有放松对吸毒、卖淫、赌博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无被害人犯罪现象的规制。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无被害人犯罪的种类较少,诸如吸毒、卖淫等行为在我国都是由行政手段进行管制的,其他的如通奸、同性恋、堕胎等行为在我国并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部分,重点讨论有限犯罪化是我国规制无被害人犯罪的理性选择。这部分通过分析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缺陷及二者的融合,立足我国传统观念、当前的立法和政治环境、社会价值的既有偏向分析了我国适用无被害人犯罪有限犯罪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五部分,是关于有限犯罪化立法政策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具体应用。重点对我国卖淫类犯罪、聚众淫乱罪、安乐死行为、基于被害人承诺的伤害行为、毒品类犯罪以及赌博罪等的有限犯罪化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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