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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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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事务所制度是律师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不仅因为所有的执业律师都必须加入某个律师事务所,还在于,律师事务所制度能够反映一个国家律师制度的兴衰更替、发展历程,在某种程度上说,从律师事务所制度可以窥见一个国家律师制度发展的轮廓,而研究律师制度,不能不首先对律师事务所制度进行了解。
   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适应,在古代中国,几乎没有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和实践,同样,也就没有律师制度的充分发展,而只有到了近代,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律师事务所制度才得到快速的发展,陆续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等形式,2008年,修改后的《律师法》正式确立了个人律师事务所制度,表明了我国律师制度充分发展。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的产生并非偶然,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在我国嬗变过程来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在对国资所、合伙所等扬弃的基础上产生的,市场经济社会使得各种市场主体产生具有了客观基础,而中国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和律师的数量之间又存在着供需的矛盾,使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我国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
   当然,个人律师事务所制度的建立只是表明了我国律师制度的进步,然而,我国律师制度不完善却是不争的事实,表现在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宽松,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法律服务的风险;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也缺乏明确的定位等,个人律师事务所制度的完善还任重道远。
   在我国律师制度还不完善的阶段,一方面要回应个人律师事务所制度产生的内在要求,尽可能制定宽松的设立条件,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提供制度扶持,另一方面也要顺应律师制度健康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地减少律师执业风险;在个人律师事务所制度设立之初,“综合型”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主流,但从发展的视角来看,“专业型”无疑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正确方向,而当前阶段,“以专业化为导向,以综合型为基础”则是不二的选择;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作用,则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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