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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道路交通犯罪的罪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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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安全的道路交通系统正在严重地危害全球公共卫生和社会经济发展,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已成为全球伤害死亡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也正处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和频发期,近年来事故总量及伤亡人数一直居全球之首。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必然要引起社会的防卫反应,在其它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考虑采取刑事制裁的手段来保护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与西方国家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立法相比,现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我们所面临的道路交通安全现状。问题不仅仅反映在刑法罪名上,刑罚配置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的出发点正是基于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刑法控制,考虑将几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独立入罪,并就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关于危驾入罪提出完善意见,主张用刑事一体化思想去探求道路交通犯罪的罪刑模式,通过刑事制裁来保护多数人的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现代交通的依赖程度加大,交通条件的改善给社会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无可避免的滋生出负面效应。尽管交通安全社会保护机制日渐更新却依然不能满足人们交通安全风险防范的需要。文章全面回顾我国道路交通犯罪的立法沿革,并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角度对现行刑法的相关罪名及刑罚配置状况作了分析和检讨。首先,指出交通肇事罪立法之先天不足,即以“重大事故”作为限定前提和将“肇事逃逸”作为加重情节的不妥之处:其次,分析了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后天失调,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限定和无能赔偿数额作为入罪条件的实践困境。除了法定犯罪圈狭小、预防控制性不足及罪名认定上的问题,现行的交通肇事罪在刑罚配置上还存在着法定刑配置不协调及刑罚功能不完备的状况。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刑罚效用的发挥,使得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已难以应对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种具体情形。
   文章尝试着通过刑事一体化思想来认识道路交通犯罪,希望从刑法运行的不同阶段来考察、审视和应对道路交通犯罪问题,强调立足于预防扩大刑法对道路交通犯罪的控制领域,在危险驾驶入罪将成为必然的情形下,拓宽视野到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关联性行为上,并提出四个方面的完善建议:一是就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的危驾入罪的界定、情节加重及多次违法情形提出意见:二是主张将酒后驾驶脱离危驾独立入罪以更好规制这一现象;三是提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犯罪化;四是对“隐患型”的犯罪行为追究法人责任的主张。
   在明确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之后,文章还从刑法哲学和刑事理论的角度对道路交通犯罪的刑罚配置问题进行了阐述,重点分析了刑罚配置的要求、罪与刑的价值平衡及刑罚个别化理论与道路交通犯罪控制。在此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立法,提出随着犯罪圈和刑罚圈的调整在结构上突破现行刑法对道路交通犯罪的单一刑罚模式,建立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为主要刑罚方式,以社会服务刑和其他刑罚措施为补充的新模式。文章还特别强调处理刑罚手段和行政制裁措施的衔接问题,使两者之间形成合理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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