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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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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扩大内需,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抵御全球金融危机,银监会在2009年7月22号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并正式启动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2010年1月6日,中国银行、成都银行、北京银行等三家银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申请首批获得银监会的筹建批复,标志着消费金融公司这一全新的金融机构在我国正式启航。消费金融公司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消费融资渠道,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对于我国刺激消费以扩大内需、减少经济对外依赖度、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居民消费观念的制约、社会保障体系和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健全、来自同行业的激烈竞争加之有关规范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很不完善,使得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困难重重。同时,美国的次贷危机使我们看到,消费金融可以引起过度消费、盲目消费的弊端,如不进行合理引导便会导致居民债务膨胀、资产价格的非理性增长,最终导致实体经济受到重创。
   目前,我国在对消费金融公司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专门规制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管理办法》立法层次较低、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具体可操作性;配套立法不健全如我国的《信用法》、《消费信贷法》等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税法》等的规定不能适合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在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境外消费金融公司立法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立法建议:首先,确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立法原则,如充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禁止歧视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等,这些立法原则为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立法做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其次,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主体、利率制定、业务范围、处罚原则等做出详细的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再次,加快制定《信用法》、《个人破产法》等配套法律制度,对其主要的规制内容和注意事项提出了建议;最后,对目前有关的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中的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修改,以促进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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