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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考核体系与问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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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研究视角上,本文在对在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现实性深刻把握的基础上,提出以中观的视角作为研究和论述的指针,既不停留在宏观意义上研究对象的价值性、必要性,进行泛泛而谈,也不沉溺于研究具体的个案解决措施。而是在科学理论的指导和理性研究方法的运用之下,以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的预期功能为皈依,以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考核体系与问责机制本身为主体和透视的“焦点”,在深刻把握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考核体系与问责机制建设和运行实践的基础上,具体探讨“隐藏”在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考核体系与问责机制背后的且又支配着其发挥作用的抽象的理性规则和精神内核。进而提出中观的、具有普适性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完善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考核体系与问责机制的可行性路径。
   在研究进路上,本文采取系统性、过程性以及实然与应然有机结合的研究进路,注重将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考核体系与问责机制置于特定的时代背景与社会环境中进行研究。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考核体系与问责机制的各种内在子机制的相互关系角度展开论述。
   本文在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考核体系与问责机制的本质进行科学考察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考核体系与问责机制的运行过程中的各个参与主体及其特征、考核对象与问责对象的特征和所具有的条件、影响考核结果的各种因素、问责的发动与实施,考核与问责结果的形成过程等各种过程性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基本范畴进行了科学界定,详细分析了纠纷的内涵及其实质,在此基础上,对纠纷解决、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的内涵和逻辑联系进行探讨,将其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相结合,缕析了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的内涵和优势。
   本文将研究和论证的重点置放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本身,从外部的视角建构一些可行的标准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进行考核,并将这些标准按照一定的内在逻辑建构成能够自足的体系。界定了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考核体系的内涵,分析了其所具有的特征、作用,归纳了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在实际运行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具体情势,尝试性地提出了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考核体系的建构路径。
   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的问责机制运转一直不太顺畅,考核体系建构之后,立足于考核标准的考核结果必然要反馈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本身,因此,问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顺畅运行的相关因素就值得关注和研究,成为了必要,本文在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的问责机制内涵与特征论述的基础上,探究了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问责机制的价值、构成要素以及应当遵循的原则,进而提出了构建有效的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问责机制的可行性路径。
   在研究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考核体系与问责机制的过程中,一个关键问题就在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本身、解决纠纷人员以及民众对权威认同态势。当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考核体系与问责机制实际运行的时候,人们对考核体系与问责机制所得出的结论或做出的决定的认可和接受,表明相信该考核体系和机制所蕴含的力量对于考核对象和问责对象而言是有效的、公正的、值得信任的。基于上述逻辑判断,本文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考核体系与问责机制权威性特定内涵进行了界定,提出了一些提升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权威性的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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