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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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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辩护权的概述

(一)刑事辩护权的概念

(二)刑事简易程序中辩护权保障的必要性

(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历程及其在辩护权保障方面的问题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其存在原因

(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辩护权保障的现状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三、刑事简易程序辩护权保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人权保障原则

(二)保障基本诉讼权利原则

(三)控辩平等原则

(四)有效辩护原则

四、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辩护权保障的完善

(一)扩大法律援助在简易程序中适用的范围

(二)增加对简易程序被告人辩护权的程序性保障力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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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简易程序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化处理,省略了大量的环节,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方向是,在保证被告人得到公正审理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诉讼效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将会导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限制,剥夺了被告人获得无罪判决的机会,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如此,但是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面对刑事案件的巨大压力,简易程序的存在又是必须的,而且有继续发展趋势。但是国家在发展刑事简易程序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不能忽视其另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即公正价值。为了保证被告人在刑事简易程序中能得到公正的审理,我们需要强化其某项或某些权利,以此来弥补刑事简易程序设计上对被告人的不公,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人的辩护权在简易程序中就扮演着这样的角色。
   在我国,辩护权是宪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有较高的地位。辩护权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核心权利,是被告人在受到刑事追究时,与公权力机关对抗的工具,在刑事简易程序中此项权利显得更为重要,对维护司法公正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各国在发展刑事简易程序的同时,对简易程序被告人辩护的保证也非常重视,包括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其他国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而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援助,虽形态各异,但都达到了保障辩护权的效果。
   在我国的简易程序发展进程中,在辩护权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在简易程序发展初期的“速决程序”中,虽然被告人将面临较为严重的刑罚处罚,但并没有对其辩护权给予充分的保障。初期的简易程序完全成为了治罪的工具。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首次设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被定位在轻微刑事案件上。但是在被告人辩护权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公诉机关在简易程序中不派员出庭,直接导致被告人所在的辩护方失去了辩护的对象,直接与案件的裁判者对话,无辩护可言。在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正,规定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出席法庭,这样使得在法庭上的对抗性增强。并且还进一步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认罪时,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虽然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较重刑罚的案件,但在保障简易程序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方面几乎没有任何变化,不能改变辩护律师参与简易程序案件审理占比低下的现状。在如此宽泛的简易程序中,不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加剧了审判的不公。
   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辩护权在保障过程中,必须坚持人权保障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宪法权利,在简易程序辩护权方面也理所应当被贯彻实施。而作为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权利,知悉权、程序选择权和辩护权均应当被保障,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因此在保障简易程序被告人盼辩护权的同时也应当保障其他两项基本权利。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以增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防御能力,能够与检察机关平等对抗为目的。控辩平等是辩护权保障的目的之所在。但是仅仅在形式上保障简易程序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不行的,我们需要更深层次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达到实质意义上的辩护,这就要求坚持有效辩护原则。
   由此,我们必须在总结简易程序发展中被告人辩护权问题的基础上,遵循人权保障的几项原则,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其进行必要的完善。首先,扩大法律援助在简易程序中的适用范围,对迫切需要保障被告人辩护的案件实行法律援助的全面覆盖。其次,完善对简易程序被告人辩护权的程序性保障力度相关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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