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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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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父母责任立法的发展演变

(一)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家父权”的产生

(二)大陆法系国家亲权制度的发展

(三)英美国家“大监护”制度的发展

二、世界主要国家有关父母责任的立法例

(一)对子女人身权利的立法比较

(二)对子女财产权利的立法比较

(三)亲权的限制和丧失

(四)“第三人”是否拥有父母权利

三、国际组织有关父母责任的立法

(一)父母责任制度的全球性公约

(二)父母责任制度的区域性公约

四、完善我国父母责任立法的思考

(一)港澳台地区的亲权制度比较

(二)我国大陆地区亲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三)父母责任制度的重建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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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儿童是未来,是人们对世界的期待。目前,儿童也享有权利的观点已经被世界各国所广泛认可,对儿童权利的不尊重被视为对人权的最大践踏。父母责任制度是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最核心的要素,是“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最集中体现,因为家庭是儿童最重要的庇护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亲子关系的内容作出了或多或少的规定,父母责任的跨国公约也在逐渐形成和发展,但在我国,受传统宗法礼教影响,对家庭自治采取放任态度,法律重视度不高,国家公权力介入低,尤其在生活节奏加快的当下,外来务工人员增多,工作压力巨大,离婚率增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更导致父母双方在子女的养育过程中出现问题甚至是矛盾和分歧,因此,对父母责任制度的研究和进一步完善就显得至关重要,完整的制度规定和详尽的责任划分,有助于更好的维护子女的权益。结合世界有关国家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分析完善我国的亲子关系制度,这正是本文进行比较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
  父母责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并经历了从“家族本位”到“亲本位”直至“子女本位”的发展历程,逐渐脱离了封建道德家庭伦理制度的狭隘思想,转而关注家庭中子女的需求。虽然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立法体例有不同之处,但最终目的都是逐渐向父母照顾权制度转化,重视对子女的照顾和保护,加强公权力的介入,注重子女权益。
  由于跨国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密切,跨国婚姻和跨国收养增加,法典的趋同化要求增加,随着海牙公约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美洲国家组织以及欧盟立法的相继生效,父母责任的统一私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将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本文分别从父母子女问题的国内法规定和国际法协调两个方面进行了横向的对比和纵向的研究。在国内法领域,主要从父母责任的内容,即对子女的人身方面和权利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以及对父母责任的限制进行阐述。在国际法领域,主要是介绍了对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有关亲子关系的法律文件和法律示范法,了解最先进的父母责任制度立法主张。
  最后,回归到我国,我国并没有明确的亲子关系制度规定,我国的民事法中,并没有建立独立的亲子关系法律制度,而是散见于《婚姻法》、《民法通则》和其他的相关单行法当中,缺乏体系,内容也不够完整,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父母侵犯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事件时,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未成年人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文章在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同时,认识到了我国亲子关系立法现状的不足,并在文中对我国父母责任制度进行了设想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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