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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设辩护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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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公设辩护人制度概述

(一)公设辩护人的概念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的特征

(三)公设辩护人的理论基础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域外考察

(一)美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

(二)英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

(三)台湾的公设辩护人制度

(四)公设辩护人制度域外考察结论

三、在我国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一)在我国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二)在我国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四、在我国设立公设辩护人的制度定位

(一)公设辩护人的性质

(二)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三)公设辩护人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的区别

五、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构建

(一)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内容

(二)公设辩护人的运行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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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设辩护人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国家设立并提供资金支持,组织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专职或兼职刑事辩护律师,为贫困被追诉人提供专门法律帮助的一种特殊法律援助形式,是国家基于保护公民人权的义务,无偿为贫困被追诉人提供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代责任政府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司法公正原则为公设辩护人的设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它与其他法律援助制度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它的公设性、义务性和专业性三大基本特征。
  公设辩护人制度于1914年在美国诞生,虽然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暂无该制度,但是它在英国、美国等其他国家已经有了成熟的体系和制度架构。各国和地区在公设辩护人制度的设计方面存在些许差异,但总的说来还是具有一定的共通性的,这为我国公设辩护人的设立提供了经验和教训。综合考虑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我国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都是势在必行。首先,公设辩护人的设立有利于改善我国刑事诉讼辩护率低、刑事司法援助制度不完善的现状,同时也是人权保障与落实公民宪法权利的必然要求。其次,可行性方面,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日益增强,民主法治建设也进一步开展,这为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在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实践上,我国曾于民国时期短暂的实施过公设辩护人制度,如今也开始了对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探索,于上海浦东、福建厦门等几个地区设立了公设辩护人试点,效果可观。
  我国已具备了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基本条件,在如何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设辩护人制度的问题上,可以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现状,从公设辩护人的承载机构、资金来源、人员选拔、受案范围、介入时间等问题入手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公设辩护人由政府设立最为适宜,可将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设置于司法部之下,与法律援助中心平行,将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从法律援助中心里分流出来,由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专门处理。在资金来源方面,有必要将公设辩护人纳入公务员序列,采取上下级直属领导的方式,由中央或者省级财政统一负担。在公设辩护人的人员选拔上,公设辩护人首先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这是我国执业律师的基本条件,当然也应适用于公设辩护人;其次要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最后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任职,公设辩护人既然是国家公职人员,编入公务员序列,那么就应当和国家公务员的人才选拔方式保持一致性,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公设辩护人的受案范围是公设辩护人制度设计中重要的一环,关系到公设辩护人能在多大范围内发挥作用,应当从案件的性质、被追诉人的能力缺陷、被追诉人的经济情况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公设辩护人制度作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力补充,是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对公设辩护人制度的研究,应当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构建和运行中汲取经验教训,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公设辩护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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