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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上诉程序无害错误研究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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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美国刑事上诉程序无害错误规则的沿革

(一) 美国刑事上诉程序及上诉法院

(二) 无害错误规则的沿革

(三) 无害错误的适用范围和审查标准

二、美国刑事上诉程序无害错误规则在联邦及地方法院的适用

(一) 联邦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二) 华盛顿州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三) 密歇根州及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三、我国刑事上诉审理中对无害错误规则的借鉴

(一) 我国构建无害错误规则的必要性

(二) 我国构建无害错误规则的可行性

(三) 我国构建无害错误规则存在的困难及解决路径

(四) 我国构建无害错误规则的设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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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互弈的结果之一,无害错误规则一直被美国上诉法院奉为圭臬。该规则允许上诉法院容忍初审法院的无害错误,避免了案件被机械式地重审。其不仅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而且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同形成了完整的程序性制裁机制。长久以来,我国面临诉讼效率不高及程序性制裁机制缺乏的困境。因此,通过借鉴美国无害错误规则,同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自身特点,为无害错误规则本土化提供有益的参考,以此完善我国刑事上诉程序。
  美国刑事诉讼的上诉审查不同于我国的全面审查,其范围仅涉及初审法院的法律错误,并据此做出相应判决。同其他英美法系一样,美国上诉法院对初审法院错误的态度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逐渐温和。面对日益增多的诉讼案件,美国上诉法院逐步探索出解决效率与公正之间矛盾的无害错误规则,不再将所有存在错误案件全部发回重审。该规则明确在公正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时,上诉法院将会撤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换言之,初审法院未违反被告人实质性权利的错误是无害错误,该错误不会导致原判决的更改。无害错误规则的出现满足了司法现状和日益增高的诉讼成本的需要。虽然该规则可以提高上诉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但从其开始适用时就不断受到质疑。上诉法院认为无害错误规则的产生是在效率要求下对绝对公平原则的衡平。而学理则认为该规则致使上诉法院滥用权力,并对美国宪法确立的陪审团权力及上诉人权利造成不利影响。近年来,对于该规则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过,虽然受到诸多质疑,但在实践中该规则却具备着旺盛的生命力。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对该规则尚无统一标准,但为了限制上诉法院无限制滥用权力,美国联邦法院也通过判例确立有关错误的分类及无害错误适用标准,而这些无疑更好地规范了无害错误规则,推动无害错误规则的发展。
  我国刑事上诉审查制度一直贯彻全面审查的原则,审查的范围不仅涉及法律和事实问题,而且不受上诉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同时,我国二审法院习惯性将一审法院的错误分为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错误,这有别于美国对初审法院错误的分类。我国二审上诉审查的这些特点,使得我国在上诉审查制度上与美国上诉法院存在较大差别,但这些差别并不表明我国没有适用无害错误规则的基础。相反,无害错误规则在我国有很大的适用空间。一方面我国没有对陪审团制度的特别推崇,无害错误规则的适用不必担心对现有制度造成冲击。另一方面,二审法院对错误的不同划分并不会影响错误的本质,亦不会影响无害错误规则的适用。
  此外,我国建立无害错误规则不但可以完善我国的上诉审查制度,还可以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加完备。我国对上诉案件的裁判往往过于笼统,在陈述理由和程序公开方面显得十分不足,导致上诉人过于依托诉讼外方式解决案件问题。引入无害错误规则可以使上诉审查强化分析过程,将无害错误分析体现在判决上,使上诉人更加理解和认同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我国虽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其难以单独发挥程序性制裁的作用。通过建立无害错误规则能够确认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对原判决的影响程度,从而决定是否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这不仅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作出的重要补充,也能使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更加完善。
  在对无害错误规则本土化时,应当明确该规则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障碍和解决方法,从中总结有关经验,为该规则本土化提供理论依据。而在具体制度建立时应明确无害错误规则的适用范围、审查标准、程序化规则和其他有关制度,并从这些方面着手构建我国刑事上诉审查无害错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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