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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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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一、利益衡量与利益的层次结构

(一)利益衡量的内涵

(二)利益衡量的理论基础

(三)利益的层次结构

二、立法实践中的利益衡量理论

(一)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定义与思维

(二)立法中利益衡量理论的适用条件

(三)立法中利益衡量的主要方法

三、地方立法中利益衡量理论的运行分析

(一)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识别环节

(二)地方立法中的利益选择环节

(三)地方立法中的利益整合环节

四、地方立法中运用利益衡量理论的障碍

(一)部门利益保护倾向依旧存在

(二)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存在障碍

(三)利益诉求本土化色彩浓厚

(四)利益诉求对抗性的增强

(五)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受保护程度存在差异

五、利益衡量理论在我国地方立法中的应用建议

(一)完善地方立法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二)设立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标准

(三)完善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机制

(四)加强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环境建设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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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益衡量理论在中国的运用是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中国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利益衡量理论不仅应用于司法领域,同时也对立法工作者在立法过程中正确衡量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制定出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规范提供了理论性指导。相对于立法活动而言,中国对于利益衡量理论在司法中的运用研究显得更加成熟,以往的研究成果也多集中在司法适用领域。但随着社会立法实践的需要,近年来,利益衡量理论在中国立法实践中应用不断发展,中国学术界也把对利益衡量理论的研究转向了立法领域。与司法中利益衡量理论的适用前提一样,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也是对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判断、选择以及整合的过程。但是,司法中的利益衡量是司法人员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利益关系依据自己衡量标准所进行的一种价值评判,总的来说是一种事后行为;而立法中的利益衡量是指立法者在立法的初始就对立法所要调整或维护的利益与其它利益可能产生的冲突进行考虑与研究,探索其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并通过利益衡量的相关原则与标准对涉及到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寻求各个利益主体间利益诉求的平衡点,从根源上规避利益冲突发生的可能性,是一种事前的行为。从地方立法层面来说,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引入利益衡量理论,能够引导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综合考量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规范。
  但利益衡量理论在中国立法中的适用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衡量标准,一些专家学者也只是从个人理解的角度对利益衡量理论在立法中韵应用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且不同专家学者之间的观点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有些专家和学者呼吁从立法层面对利益衡量的应用加以规定,明确具体的衡量标准,使利益衡量在立法中的应用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适用于整个立法体系。特别是对于地方立法而言,由于地方立法的制定更加贴近人民的生活,对人民切身利益的影响较为明显,这就要求地方立法者要更加注重对利益衡量理论的适用,依据一定的衡量标准和方法,综合考量各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寻找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制定出各方利益主体都能接受的法律规范,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综合最大化。一项新的制度的实施总会遇到各种障碍,就中国实际而言,在地方立法过程中运用利益衡量理论可能遇到部门利益保护倾向性问题、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不完善、利益诉求的本土化色彩浓厚、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受保护程度存在差异等方面的困境,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利益衡量理论在中国立法中的运用。因此,为完善利益衡量理论在中国立法中的运用,实现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构建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的利益诉求表达,利益衡量要求立法工作者要在立法的不同阶段都应为满足人民利益诉求的表达提供一定的条件;设立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标准为立法人员树立正确的利益衡量思维提供指引;从立法信息的收集、立法人员的分配、立法的评估等方面就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机制提出建议。除此之外,为进一步提高利益衡量理论在地方立法中的运用程度,还应加强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环境建设,如畅通利益表达的渠道、完善立法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对公民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以及提高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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