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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创新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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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三块地”试点地区对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创新

(一)安徽省金寨县

(二)河北省定州市

(三)常州市武进区

二、“三块地”试点地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创新的问题分析

(一)公共利益的规定不能有效制约征地行为

(二)被征地农民在征地程序中缺少话语权

(三)缺少明确的补偿原则

(四)征地补偿标准低,补偿范围窄

(五)征地补偿方式不够完善

三、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议

(一)列举与排除相结合界定公共利益

(二)完善征地程序,让被征地农民充分参与

(三)立法确立完全补偿原则

(四)以市场价格确立征地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

(五)丰富除货币补偿方式外的其他补偿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所发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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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不合理、不合法的征地行为引发了许多社会乱象:对集体土地的过度征收,导致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土地征收程序不公开透明,被征地农民无法有效参与;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缺失,补偿标准较低,补偿方式单一。公共利益前提不明确,从而导致征地范围广;征地程序不透明,被征收入不能平等参与;征地补偿原则缺失,补偿标准不合理。这三个问题之间互相联系,是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弊病的突出表现。
  “三块地”改革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大方向,“三块地”试点地区在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方面有诸多创新之处,概括来说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更加具体,制定土地征收目录,对公益性建设用地类型作出一一列举。其次,健全与被征地农民的民主协商机制,征地程序更为规范。最后,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面,以区片综合地价重新确立补偿计算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让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在很多方面已不适应我国国情。基于此,笔者对“三块地”改革试点中的安徽省金寨县、河北省定州市、常州市武进区的集体土地征收改革措施进行研究,肯定试点地区在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土地征收程序、提高补偿标准方面取得的成绩。“三块地”试点地区大胆探索,但在一些具体方面仍有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利益前提制约功能不理想。试点地区在界定公共利益方面缺少明确的排除性规定,多地仍然将“城市规划”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目的,这种做法使得公共利益前提制约征地行为的效果大打折扣。第二,土地征收程序仍不完善。试点地区虽然明确了有告知征地情况、公布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等程序性规定,但征地程序仍属于内部程序,听证往往流于形式,操作性差,缺乏被征地农民的参与。第三,在立法上缺少明确的补偿原则。我国现阶段的集体土地征收法律体系中,没有补偿原则的规定,在“三块地”试点地区同样没有明文规定确立何种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指导征地补偿以何种标准、何种方式进行,原则的缺失对被征地农民有失公平,与利益平衡的要求有很大差距。第四,补偿标准低、补偿范围窄。试点地区现已采用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补偿标准,虽有进步之处,但仍是政府单方面定价,与年产值倍数法没有本质区别。第五,在补偿方式上,我国采用安置补助费的形式,进行单一的货币补偿,这种补偿方式使得农民原有的生产资料变成了货币形式的生活资料,加上安置补助费较低,被征地农民难以维持今后的基本生活。试点地区正在尝试建立其他补偿方式,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但相关措施仍需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笔者赞同确立完全补偿原则,严格按照公共利益的前提进行征地,提高补偿标准,丰富补偿形式。这样做既可以保护土地资源,也可以保障土地被征收后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其财产权益,让被征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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