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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型买卖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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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间融资需求的日益增长,担保型买卖合同孕育而生。这种担保方式因形式新颖、内容复杂,导致实务审判对其性质和效力的认定产生差异,学术上也对担保型买卖合同有关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2015年8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对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统一的规范指导,却在焦点问题上刻意回避,审判中依然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为了解决实务问题,规范审判思路,维护司法权威,将对担保型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首先,从具有典型代表的案例出发,分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前后,法院对该类案件的不同思路。一方面,由于法律依据的缺失和理论适用的混乱,法院对于案情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对于担保型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出现分歧,导致裁判结果相同的案件,裁判思路也有很大差异。分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价值和弊端,虽然解释在程序和实体上提供了规范的统一标准,提出处理担保型买卖合同案件的基本思路,但在对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上没有明确说明,根据审判现状总结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文将对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进行探析。 第二部分,讨论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关于其性质在学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有所分歧,本文罗列了几种争议较大的学说,其中包括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学说、典型性担保学说、“附解除条件合同”学说,通过比较担保型买卖合同与这些学说在理论来源、属性,外在形式、标的种类、意思表示、内在特征等方面的异同,得出担保型买卖合同并不属于以上学说,是一种具物权属性的非典型担保合同。 第三部分,探究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主要从担保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流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是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探究。站在当事人角度,从担保型买卖合同实效性以及隐藏的法律关系分析,得出买卖合同不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从流质条款的规制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角度分析,买卖合同不因违反流质禁止性规定而当然无效;从法定的初衷和社会发展需要谈物权法定缓和原则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探究担保型买卖合同这一行为本身的效力,从债权人、担保人、第三人的角度分析,行为对其产生的法律效果,担保型买卖合同的设定对于当事人各方所产生的效力有所不同,因而导致在普通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改变。 第五部分,在前文的研究基础背景之下,提出担保型买卖合同制度构建的必要性,是基于司法现实的需要和其独特的价值要求。从担保型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合同的表现形式及内容、预告登记的公示制度、流质型的清算方式角度,提出构建担保型买卖合同制度的具体建议。 立足审判实务,从具有典型代表的“担保型买卖”的案例出发,总结裁判思路,剖析理论研究,整理争议焦点,明晰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性质,从而提出构建担保型买卖合同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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