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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因危害公共安全强制退市制度研究--以长生生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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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生生物是在2018年1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发布以后第一家因危害公共安全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其退市原因显而易见,因违法违规生产疫苗,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社会卫生安全恐慌,《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重大违法行为类型,一旦触及将面临强制性退市。在我国目前的退市制度设计中,分为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强制退市制度归属于被动性退市制度之中。强制退市制度就是指上市公司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管理出现重大风险时被采取严厉处罚措施,使其从上市公司地位转变成非上市公司地位的制度。因危害公共安全而退市属于强制退市制度中的一类,是对强制退市制度的进一步细化,长生生物生产的假疫苗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强制退市制度中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因而在现行制度体系之下被采取强制退市措施,因此明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对完善强制退市制度大有助益。但是就在长生生物面临退市无法挽回的情况下,长生生物股票价格上演连续涨停板的表现,并且日均成交量突破近年水平,出现此种“怪像”与长生生物独特的市场环境和垄断优势大有关系,但是此种情况的发生却给社会和中小投资者带来沉重的打击。 长生生物被采取强制退市措施彰显了国家面对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零容忍”的态度,在严厉打击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势下,不能仅靠社会舆论和社会影响来片面地认定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需要清楚地界定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标准以及和其他类型强制退市的区别。相较于其他退市原因,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显然具有杂多性、法定性、不特定性和惩罚性,对比其他强制退市类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否定上市公司地位上更加彻底,在退市程序上也更加审慎和严格。但是通过长生生物事件也反映出了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和监管方面的一些漏洞,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立法意识落后、监管权责不明、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还有投资者权益保护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以长生生物来看,被采取强制退市措施并不意味着以后不能重新上市,目前国内立法仅明文规定因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在强制退市之后不能重新上市,而长生生物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更加严重,但是也不能排除长生生物在理论上是存在重新上市可能性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因危害公共安全强制退市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明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界限,作出清晰明确的界定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其次,可以参照以往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案件处理方式,设立公共安全专项赔付资金制度,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建立退市保险制度以安投资者入市之心,解决投资者后顾之忧,确保证券市场良性发展;复次,构建诉讼示范判决制度,减轻投资者讼累和法院办案压力,发挥诉讼示范应有效果;最后,完善证券交易所职能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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