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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的职务犯罪调查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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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论

第1章职务犯罪调查权的规范

1.1行纪检一体化的程序界限及衔接

1.1.1 职务犯罪调查“立案”的界限

1.1.2调查程序的人员整合与资源配置

1.1.3调查措施的分类适用

1.2留置措施的相关问题

1.2.1 留置措施的审批程序

1.2.2 留置措施的适用对象

1.2.3 留置措施的实施场所

1.3律师介入的相关问题

1.3.1 律师介入的必要性

1.3.2 律师介入的时点

1.3.3 律师介入的方式

第2章职务犯罪调查权与检察权的关系

2.1职务犯罪调查权与审查起诉权的衔接

2.1.1 决定起诉

2.1.2 证据移送及转换

2.1.3 留置与逮捕的衔接

2.2职务犯罪调查权与补充侦查权的关系

2.2.1 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的相关问题

2.2.2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相关问题

2.3检察权对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司法监督

2.3.1 立案监督

2.3.2 调查活动监督

第3章职务犯罪调查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3.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1.1 确保职务犯罪调查权运行的合法性

3.1.2 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规则

3.2证人出庭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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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央根据当前反腐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既是新时代背景下的重要顶层制度设计,也是反腐工作深化的重大实践。当前,监察改革试点已在全国铺开,《宪法修正案》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也正式表决通过。改革后,检察机关不再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改由监察委员会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同时我国的监察体系呈现出监察主体位阶高、监察范围面积广、监察力量一体化等特征。这些变化使得职务犯罪调查权在规范与制约上面临多项挑战,也迫切需要构建职务犯罪调查权与检察权及审判权的衔接机制。  立足于试点改革实践及中央明确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监察体制改革后的职务犯罪调查权相关内容,本文就其中部分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在职务犯罪调查权的规范上,由于监察委员会行使着“行纪检”一体化的调查权,首先有必要明确三者的程序界限,合理构建“监察立案”与“刑事立案”的二元化制度,并以“刑事立案”为界,合理配置人员资源,并分类适用调查措施;其次,留置措施作为新设立的人身强制措施,应当明确其配套的审批程序、适用对象、实施场所等规范;最后,为制约职务犯罪调查权的行使,保证被调查人的必要防御能力,应当明确相应的律师介入机制,对介入时限及介入方式作出规定。  在职务犯罪调查权与检察权及审判权的衔接上,结合“检察引导调查”、“以审判为中心”等课题,本文探讨了三方的协调配合及权力制约关系。一方面,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的衔接十分紧密,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多个连接点,包括审查起诉程序所涉及的检察机关独立审查起诉权保障问题、证据移送及转换规则问题、留置与逮捕程序的衔接问题,及补充调查程序规范问题、检察机关自行补侦权力保障问题。同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要求其对职务犯罪调查权的行使形成制约,此机制的落实要求设立全新的立案监督程序并规范检察机关对调查活动的监督程序。另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要求确立法庭审判的核心地位,确保庭审实质化的落实。在此目标的要求下,本文探讨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制度构建及证人出庭的保障机制,以契合法治反腐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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