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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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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是证监会牵头设立的帮助证券投资者维权的公司制的公益性法人单位。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者董、监、高专断横行、以形式合规隐藏违法之实等问题层出不穷,而且此类问题大多属于上市公司自我管理的范畴,有关部门和大众群体一般无法直接参与其中。再加上证券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如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愈演愈烈,不仅上市公司的治理面临一系列难题,中小股东的权益也不断遭受严重损害。持股行权制度使投服中心可以凭借股东身份对中国所有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比如在各种说明会和股东大会上行使质询权、表决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以此发挥投服中心公益性效用,即为中小股东提供无偿维权服务,推动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从选择性试点到全面试点,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制度实施了近三年,在示范行权、推动维权、监督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与此同时,其存在的缺陷也日渐明显。 投服中心虽然是公司形式的法人单位,但其在持股行权制度中的角色定位并不明确。因为由证监会发起设立,并受其直接领导,投服中心的存在和运作与政府机构十分相像。但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时依靠的是市场化的股东身份,并非公权力,这又与普通股东相类似。事实上,在持股行权制度中,相较于普通股东,投服中心仅持有每家上市公司100股,且一般不会再对股票进行买卖,因为其并非出于投资获利的目的而持有股票,而是为了获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同时,设立投服中心的目的就是公益性地帮助投资者行权和维权,推进上市公司治理。所以,投服中心是特殊的普通股东,即公益股东。 投服中心作为持股行权这一重要的创新性制度的执行主体,《证券法》对其主体资格并未明确承认。并且其行权依据仅仅只有证监会批准的试点方案和内部行权制度,也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支撑。仅持有最低要求数量(100股)的股份,投服中心在行权时难免人微言轻,现在又无法定的行权资格和行权依据,这导致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过程中屡次遭受上市公司的质疑和误解。因此,需要在《公司法》上给出公益股东的相关规定,并在《证券法》上明确投服中心在证券领域内公益性维权的主体资格,使其“名正言顺”地持股行权。 作为专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而成立的公益性机构,在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方面,投服中心远高于中小股东。但因为持股数量和时间的限制,投服中心仅能行使普通股东享有的权利。实际能力和权限的不对等,使得投服中心的功能优势被白白浪费。因此,在法律承认投服中心持股行权主体资格的前提下,按照中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有关规定有选择地赋予投服中心无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限制的股东权利十分必要。另外,因为投服中心的公益性质,在其利用诉讼方式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时,还应当对其诉讼费用给予减免。 实践中,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制度的适用范围较窄。从适用对象来说,仅包括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而不包括其他商事主体。从服务内容来说,投服中心设立的最主要目标是帮助中小股东行权和维权,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具体措施也仅限于对上市公司提出质询、建议、公开发声或者提起诉讼。建议将新三板挂牌公司纳入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因受政府机构的直接领导,投服中心在人员的独立性方面存在缺陷是必然的。另外,因为公益性质,仅靠国家财政支持运作的投服中心也无法向其工作人员和合作的律师、专家等人员支付与其专业知识和高强度工作相匹配的市场化薪酬。因此,根据证券市场环境,加快投服中心社会化转型非常重要。同时,针对薪酬不对等的问题,建议对外聘工作人员给予表彰或者相应优先权等其他方式的激励以弥补金钱落差。

著录项

  • 作者

    黄桃桃;

  • 作者单位

    安徽大学;

  • 授予单位 安徽大学;
  • 学科 法学;经济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张宇润;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中心; 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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