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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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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传统的IPO核准制下,中国A股证券市场十分火爆,因此现实中很少出现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情形。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IPO注册制的逐步推行,完善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配套制度将会成为证券市场改革的重点工作。故而证监会在2014年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提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重要性,必须加快相关立法工作的进行,保护主动退市中的中小股东权益。 一般而言,退市发起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起主动退市申请并退出证券市场。无论是撤回上市和私有化主动退市,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为了解决主动退市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发达国家结合本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或者授权证券交易所制定具有本国特色的主动退市规则。美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有权对上市公司退市原因和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主动退市的合理性与公平性,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德国由于国情比较特殊,因此并没有制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是将批准上市公司退市申请的权力转移给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有权对自身制定的证券交易所规章进行必要的细化和变通。不过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学界目前还存在许多争议和讨论,因此德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依然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中国香港地区则对“人数验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变通,在主动退市过程中,如果退市公司是在港交所注册上市的话,中小股东可以利用人数优势来对抗大股东的强势地位,防止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虽然起步较晚,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资本市场逐渐走向成熟,证券市场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日益突出,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配套制度也在不断完善。随着中国上市公司数量的迅速增加,在可预见的未来,退市制度将会从重点规则强制退市逐渐转变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并重。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都对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其中《若干意见》更是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途径与方式。但从实践中来看,主动退市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一是中小股东决策参与不足,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二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够充分,中小股东很难及时获取有效信息;三是司法救济渠道匮乏,中小股东维权困难;四是中小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不够完善;五是缺少主动退市中的特别委员会制度,难以确保主动退市过程的公平公正;六是实质性审查制度不够完善。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以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为双重视角,从六个方面着手加以完善。第一是设立退市决议通过标准。第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中小股权知情权。第三是引入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增加中小股东维权途径。第四是完善中小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规则。第五是建立特别委员会制度。第六是完善实质审查制度,确保退市程序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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