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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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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一章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三、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第二章抽象行政行为比较研究

一、英国的有关制度

二、美国的有关制度

三、法国的有关制度

四、德国的相关制度

第三章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

二、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缺陷

三、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缺陷的成因分析

第四章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制度的完善

一、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现状

二、加强权力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三、完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四、行政监督的完善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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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近现代社会行政部门权力的不断扩张,抽象行政行为成为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作为行政权的重要作用的抽象行政行为,几乎遍及了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并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和人们的生活,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制度在制定程序上还不规范、法律监控上还不完善,违法、侵权现象较为严重。为完善抽象行政行为法律监督机制,笔者在查阅了中外大量法学资料的基础上,从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分类、定位和法律特征入手,综合运用比较、实证、总结归纳的方法,试从实行法治、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角度,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行政法治先进国家的相关制度和经验,分析研究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缺陷及成因,探讨和完善抽象行政行为法律监督的措施,对我国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制度的规范和监督机制完善提出自己的构想。笔者通过分析研究认为,当前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制度存在的缺陷的根本原因是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制度缺乏以权利为本,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的理念。现代法治是以权利维护为根本特征。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程序还没有法治化,民主参与和公开性严重缺乏,法律授权宽泛,缺乏有效监控,因此抽象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根据法治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治精神,本文提出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制度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司法和行政监督。首先必须从宪法的角度规定授权明确性原则,禁止空白授权和概括授权,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其次是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重塑国家权力分工与权力制约机制。从宪政的角度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实现司法的真正独立,从而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逐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建立起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救济机制。三是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建立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统一程序,加强民主性、公开性。最后是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制度的完善对于控制行政权力、实现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平衡具有重大意义,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和现实需要。但是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制度涉及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宪政关系的重构和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采取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完善。囿于作者水平,对于某些问题的认识可能还过于粗浅,有些观点也不失偏颇,也定会有不少疏漏之处,希望得到大家的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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