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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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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一章医疗事故之内涵界定

一、部分国家对医疗事故内涵的界定

二、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

三、医疗事故的相关概念

第二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

一、损害事实

二、医疗过错

三、因果关系

第三章医疗损害赔偿的内容

一、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主要原则

三、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四、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标准

第四章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之缺陷

一、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方面的缺陷

二、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中的缺陷

三、医疗损害赔偿项目中的缺陷

第五章结合司法实践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之构想

一、切实做好鉴定结论的审查及运用,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询

二、关于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缺陷的补救措施

三、应当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条例》规定的鉴定方式、赔偿范围标准的部分条款及医疗免责条款无效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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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社会变革形成了对医疗损害赔偿的新需要,赋予了赔偿制度新使命。与这些需要和使命相对应,现行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医疗损害赔偿基本理论、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原则、计算标准的探讨,力求深入分析现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法官裁量、当事人参与诉讼、鉴定体制、鉴定人出庭、证据规则执行力度等方面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见解。 医疗损害的概念远远宽广于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损害的赔偿在现实中又远远多于医疗事故的赔偿。这与我国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脱节有着根本的关系。医疗损害司法救济制度经过二十世纪末期至今的发展,终于挣脱了行政性质医疗事故鉴定的束缚。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对待,给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是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结论。医疗损害赔偿司法救济程序中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机构是否要赔偿患方社会个体的损失。这是社会个体的私权利问题。把这样的问题交给若干医师,用不敢具名担责的无记名方式表决来解决,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鉴定。 综观世界各国的医疗损害救济司法,唯有中国的行政法规规定了这样决定患方基本生命健康权利救济的“鉴定”方式。 尽管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了司法对鉴定结论审查的形式要件,在实践中却普遍存在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鉴定书拒不说明科学技术手段等而其结论却被法院认定为主要证据的情形。 本文认为,应当强调司法权威,提高法官的信心和审查证据等能力,不把任何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必然的证据;提倡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判决理由、价值取向和法律的理性认识;广泛传播已经判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推广主办法官的法律智慧;严格执行已经实施的证据规则,强调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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