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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空白罪状现状反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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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空白罪状概说

(一)空白罪状的界定与评析

(二)空白罪状的特征及分类

二.空白罪状的存在基础

(一)空白罪状的理论基础

1.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主义之理论基础

2.空白罪状与法律专属性原则和法律确定性原则

3.空白罪状与刑法谦抑性原则

4.空白罪状与刑法社会机能

(二)空白罪状的现实基础

1.空白罪状产生的内在原因

2.空白罪状产生的外在原因

3.空白罪状存在的现实原因

三.我国刑法中空白罪状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97刑法及修正案中空白罪状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刑法中空白罪状所存在的问题

四.空白罪状的完善建议

(一)严格限制空白罪状的立法范围

(二)明确空白罪状的参照规范

(三)积极应对参照规范的变动而导致实质上犯罪范围的变化

(四)对涉及空白罪状的司法解释应严格贯彻罪刑法定主义

(五)故意、过失分条款设立,以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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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空白罪状是罪状的下位概念,存在于刑法分则条文之中。随着法定犯(相对于自然犯)的增加和刑法调整的经济社会关系的扩大,空白罪状越来越多的存在于刑事立法规范文件之中。 空白罪状的存在,面临理论上与罪刑法定的关系问题,即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的民主性、专属性和明确性是否存在不和谐,以及如何尽量减少这种不和谐,此构成研究空白罪状无法回避的话题之一。从实践层面来讲,我国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有关空白罪状的条文总共有65个,对于这些犯罪,司法办案人员首先要解决这类犯罪“刑事违法性”判断前提问题。能否准确地识别和把握空白罪状,关系到在司法工作中能否正确地定罪量刑,而关于空白罪状的立法质量则是前提和关键。 一、从已有研究入手,对空白罪状的基本范畴进行概括总结,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归类,分析其异同,进一步明确空白罪状的界定。通过概括其本质特征并对其进行分类,以期对空白罪状有更明确的认识。 二、空白罪状的存在有其理论和现实基础。就理论基础而言,空白罪状,将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交由其它规范性文件补充确定,似有违背罪刑法定之嫌,但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又有着较大的契合性;空白罪状较强的包容性使得犯罪圈的范围被大大扩大,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有所背离,但空白罪状又现实的较好的适应了急速发展的时代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又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此外,从刑法社会机能角度来看,空白罪状似乎仅仅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有利而对公民人权保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当然对于此问题,应该从历史的角度去看,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刑法的社会机能的侧重点可能不同,相应的,空白罪状也就依然具有其存在的价值。 三、对我国刑法以及六个修正案中空白罪状做一简要回顾,并对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我国刑法的空白罪状:其一,空白罪状中“罪刑规范”的表述不一致,不相协调,不符合法律条文严谨统一的原则;其二,空白罪状的参照规范性文件的级别太低,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并给司法实践的认定带来困难;其三,某些情形下,故意、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同在一个条文,会导致引起法定刑配置的不合理。 四、对我国刑法的空白罪状的立法完善进行分析,为此提出:严格限制空白罪状的立法范围;明确空白罪状的参照依据;积极应对参照规范的变动而导致实质上犯罪范围的变化,对涉及空白最终的司法解释应严格贯彻罪刑法定主义,故意和过失分条款设立。 此外,空白罪状的存在意味着该情形下对该罪的认定,要以其他法律、法规的前置性判断为前提。因此,空白罪状的司法识别的实践意义不亚于对其进行理论基础、立法不足与完善的评析,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重要实践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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