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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从契约自由理论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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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格式合同产生的基础——契约自由理论

一、“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一)契约自由思想的产生

(二)契约自由原则在近代的确立

(三)“从身份到契约”是历史的进步

二、“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

(一)契约自由原则面临巨大挑战

(二)契约自由的“新生”

(三)“从契约到身份”仍是历史的进步

第二章格式合同概说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

第三章格式条款的效力

一、格式条款的效力形态

二、效力分析时应考虑的因素

第四章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一、国家规制的理论基础

二、立法模式规制

三、司法模式规制

四、行政模式规制

五、其他模式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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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其以简捷、省时的特色迎合了现代经济生活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具有传统合同不可比拟的优势,从而在各个领域内得以广泛使用。今天,从停车场的收据到百货商店的售货小票再到商场“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的店堂告示,人们的生活几乎无时无刻不在与其发生着联系,但同时也出现了这样一些问题:格式合同提供方往往凭借其经济地位的优势,在合同中制定不公平条款,而相对方处于“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弱势地位,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合同背离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这在民法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格式合同的兴起与盛行,是否导致了三大民法支柱原则之一的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甚至“死亡”?进而讨论契约自由原则还能不能被认可为法律制度的支柱和中心思想?格式合同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笔者认为,格式合同以契约自由原则为理论基础产生和发展,最后变成滥用自由权利的典范,一方面,我们应该肯定格式合同的积极意义,给予其存在的空间,另一方面,对格式合同进行全面而科学的法律规制,日益显得重要和迫切。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确保发挥格式合同积极作用的同时,对格式合同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也应该立足实际,充分借鉴外国的先进模式,综合利用立法、司法、行政及其他规制方式对格式合同进行有效的控制。 论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论述了格式合同产生的理论基础——契约自由原则,因为人们对于格式合同的批判往往都是与其背离了该原则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特作为独立一章,从契约自由原则的萌生与确立谈起,论证了19世纪初开始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符合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现代契约当事人的强弱主体“身份”差别不能忽视时,法律对弱势一方进行倾斜性保护,完成契约自由原则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也是一种进步。第二章就格式合同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简述了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在比较各个国家对格式合同不同定义的基础上明确了格式合同的概念,将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概念加以比较,避免出现理解上的歧义,消费者合同和商业合同是格式合同一个重要分类,是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依据,接下来详细介绍了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三章谈的是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格式条款体现的是单方意志,相对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样签订的合同在效力上本身就存在瑕疵,格式条款并非一定生效,存在可撤销和无效两种形态,在判定效力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本章进行了详细论述。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借鉴国外先进的规制模式和失败案例,就如何完善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模式进行了探讨。立法上因为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立法,着重对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保险法》中有关格式合同的条款进行逐一分析,指出不足,提出建议;司法模式是最值得关注的一种规制模式,由于我国许多企业的格式合同与行政规章相混淆,行业主管机关与企业有许多共同的利益,再加上民法制度不告不理的原则,使得司法机构在主动保护弱者的权益方面力不从心,如何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以及如何提高法官的审理水平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模式主要从事先审核制度的完善和行政主体的合理的权限分工两方面来提出建议;其他模式如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及媒体监督也应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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