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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美国ADR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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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概述及发展

1.1 ADR的概念

1.2 美国ADR的历史及发展

1.3 中国ADR的研究现状

1.4 中美两国ADR差异比较

第二章 美国ADR在离婚纠纷中的应用

2.1 美国ADR的主要形式及特点

2.1.1 传统ADR模式

2.1.2 法院附属ADR模式

2.1.3 美国ADR的主要特点

2.2 美国离婚纠纷中ADR的应用和发展

2.2.1 美国的离婚制度

2.2.2 美国离婚纠纷中ADR的适用

2.2.3 ADR的运作和培训机制

第三章 美国ADR对构建中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3.1 美国ADR的不足之处

3.2 ADR对中国司法体制的启发

第四章 我国离婚纠纷中ADR机制的构建

4.1 我国离婚纠纷中ADR适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需要

4.1.1 历史基础

4.1.2 现实需要

4.2 ADR几种主要形式在我国离婚纠纷中的应用

4.2.1 谈判

4.2.2 调解

4.2.3 仲裁

4.3 创新中国ADR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4.3.1 司法观念的改变

4.3.2 法律制度的保障

4.3.3 ADR体系构建和人才培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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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开始重视和发展ADR,以解决美国司法面临的诉讼案件激增、诉讼时间过长、诉讼费用沉重等一系列问题,同时ADR可以使双方以较为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整体稳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每年大约95%的法律纠纷是通过ADR方式解决的。而ADR在美国离婚纠纷中的应用已形成了法治化、规范化和多元化,值得我们加以借鉴。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式调解”一直对解决各种纠纷,包括离婚纠纷,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传统文化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法治意识提高,ADR适用于离婚纠纷就具有了新的现实基础。我国司法界开始理性地思考如何将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相结合,将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与西方法治中的ADR理念相结合,以形成中国的法治之路。本文以离婚作为切入点,探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发展与应用。
   美国现行的ADR模式为双轨制:既有传统模式的ADR,如谈判、调解、仲裁,也有近年来兴起的法院附属ADR体系,如法院附属调解和法院附属仲裁。ADR的各种方式在离婚纠纷中都可以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结合美国ADR的发展经验和我国的社会现实,在我国引入新型的ADR模式,推进司法改革,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可以探讨以下几种方式;第一,法院建立按阶段收取诉讼费的方式,制定调解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同的收费标准;第二,在离婚、家庭、小额经济纠纷等领域设置ADR前置程序;第三,适当提高当事人主导诉讼程序的权利,弱化审理期限的影响,推动当事人更主动地选择调解方式结案。
   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既要考虑通过立法方式使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也要完善调解员的遴选机制。立法方面,为保障ADR的合法发展,应适当修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的章节以及《仲裁法》中有关仲裁范围等方面的规定。在调解员储备和培养方面,可以借鉴美国ADR的一些成功经验。我国调解员人选可以考虑退休法官、律师、法学专家等,还可以吸纳心理学专家、高校教育工作者、财会人员等各行业的优秀人员。特别是退休法官,其退休年龄与公务员相同,离开法院岗位时大多数仍年富力强,聘请他们做调解员既可以保证在职法官专心审判工作、不断提高审判水平,也可以充分发挥退休法官的作用。
   在ADR的借鉴和适用上,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文化传统和司法理念,逐步加以推进。在我国人民调解组织基础上,一方面鼓励更多的志愿者提供免费调解服务,另一方面适当允许和鼓励赢利性组织或公司参与到纠纷解决机制中,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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