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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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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辩护权是被追诉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可以说辩护权贯穿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辩护权能保障被追诉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诉人只有借助诉讼权的行使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国家强大的公检机关,被追诉人只有通过专业律师的辩护,才能抗衡国家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官综合双方的辩护意见做出公正的法庭判决。
  公设辩护人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贫困被追诉人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由国家财政出钱,为经济困难的被追诉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这样既可以落实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又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是满足广大贫困被追诉者的现实需求。但是,公设辩护人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现实中,我国仍有大量的被追诉人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来为自己进行有效的辩护,我国在公设辩护人这方面已经落后,国外发达国家对贫困被追诉者的权利保护做的很到位,非常重视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先后建立了本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公民人权意识的增加,人们开始关注保障自己的个人权利,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为了探索出一条既能保障贫困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又能符合我国国情的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模式,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明确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概念并论述了公设辩护人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异同,阐明该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提出国家必须承担起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责任这一结论。
  第二部分介绍了台湾地区的公设辩护人制度,考察了域外的英美等国家公设辩护人制度,论述了公设辩护人制度在上述国家与地区的发展情况,总结了其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部分从完善与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建立我国的公设辩护人方面论述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现状,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上海浦东为改善这种不利局面率先开展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实践,具有可行性,但具体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接着论述了我国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可行性分析。现阶段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不仅是国家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要求,更是满足刑事法律援助需求的要求。而从机构设置、人才选拔、资金支持等多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建立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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