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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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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这一制度是针对某些具体犯罪对死缓制度的一个完善,更是对死刑制度的发展。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属于死缓制度的范畴,它是对原判刑罚执行变更的预设性判决,而减刑属于刑罚的执行制度,是对原判刑罚的执行变更。罪名确定,针对性强;选择适用,而非必用;一旦适用,不可逆转;细化死缓,平衡体系是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的特点。
  在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实施之前,死刑体系内一直存在的“生刑过轻,死刑过重”问题十分严重。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之间没有一个过渡,一生一死,结果悬殊。对此,我们需要从制度上细化,强化生刑的惩罚力度,来缓和“生死两重天”的矛盾。而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便是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措施。
  它不仅有利于缓解“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问题,而且顺应了人权保护和废除死刑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更是适用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确保罪犯受到的惩罚和他所犯下的罪行相当。此外,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还可以引导民众的死刑观念、改变他们对死缓制度的看法。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绝对不可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所以这一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改进和完善。正确适用该制度的前提是正确适用死刑制度和死缓制度,但是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区别标准的模糊以及死缓限制减刑与否标准的模糊加大了适用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的难度。此外,在立法领域,也存在很多问题,可以供我们大家探讨,比如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适用的范围过窄,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不可逆转性的问题。
  针对本文提出的几点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设想:首先明确适用标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践行罪刑法定的原则;同时适当放宽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的不可逆转性,讨论扩大制度适用范围为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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