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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救济途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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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4年“大头娃娃”事件,我国食品行业领域大规模侵权事件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发了社会对法律救济艰难、行业自律缺失、政府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关注与思考。大规模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大都属于弱势群体,权利严重被侵害和长期得不到救济的现象时有发生,长此以往必将引发社会的动荡和不安,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从法律角度看,大规模侵权与传统侵权有很大不同,具有受害人数众多、影响广泛、举证困难、案件复杂等特点。在主体范围、因果关系、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等方面都难以归为传统的侵权类型,因此有必要采取特殊的法律对策来应对大规模侵权,为受害者提供救济。从社会角度看,大规模侵权行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仅靠单一的司法救济制度无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社会救济机制予以保障。
  相比于国外,国内对食品行业领域的大规模侵权研究还相对薄弱,理论上与实践中均存在许多问题,尚未形成完善的专门针对食品行业领域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机制。本论文试图通过比较法的视角,通过对典型国家在食品行业领域大规模侵权救济机制的成熟做法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我国食品行业领域大规模侵权救济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并认为多元化的救济途径才是解决该领域大规模侵权所带来的各种问题的最佳方式。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结合国内外有关大规模侵权的研究成果,分析食品行业领域大规模侵权这一概念的含义,并着重对它的四个特点予以分析:主体范围广泛、因果关系不确定、归责原则特殊、损害赔偿复杂,并通过典型案例分手介绍了食品行业领域内大规模侵权的成因及发展趋势等。
  第二部分,结合我国食品行业领域内发生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分析我国在应对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的现状,着重分析我国现有制度在对受害人保护时面临的困境:救济途径单一、司法救济不足、赔偿基金社与会保险欠缺以及补偿性赔偿制度缺位等。
  第三部分,对典型国家应对食品行业领域大规模侵权的举措进行分析,着重对美国与德国这两个典型国家的的集团诉讼制度、市场份额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社会化救济制度研究,探索我国食品行业领域大规模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
  第四部分,为我国食品行业领域大规模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建议,认为多元化的救济机制最符合我国国情,并着重对我国现有救济途径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两个领域提出了完善建议,认为在司法救济方面要引入美国和德国的制度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在实体法方面要通过市场份额责任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来完善侵权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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