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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死亡精神损害赔偿之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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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前言

一、问题的缘起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之梳理

三、国外宠物死亡精神损害赔偿之考察

(一)西方动物权利思想的演进

1.宗教方面

2.哲学方面

(二)西方宠物社会地位变化

(三)国外宠物死亡判例概述

(四)美国宠物死亡判例之研究

四、宠物死亡精神损害赔偿之确置

(一)宠物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物

(二)宠物死亡致使其主人精神遭受极大的伤害

(三)宠物符合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的条件

五、宠物死亡精神损害赔偿之要件

(一)因侵权行为致死的的宠物为具有人格利益的特殊物

(二)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六、宠物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确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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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发生宠物被第三人伤害致死的事件并不少见,当宠物主人把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往往不会支持,一是因为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此类诉讼,二是宠物的价值确实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宠物与主人之间存在着深厚且重要的感情,类似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爱。但是法律一直把所有的动物(包括宠物)当作一种财产,这种分类使得一些涉及侵权和监护的案件引发许多争议。法律应当根据人类对待宠物的珍爱程度作出调整,在特定的情况下,宠物不应当被仅仅视为财产,而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物。当第三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宠物死亡时,宠物主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而宠物的市场价值很有限,只判决赔偿宠物的市场价值远远不能弥补宠物主人的损失。本文通过对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关于宠物死亡的司法判例的研究,认为动物尤其是宠物不是个人财产,而是寄托了人的感情、具有人格利益的特殊存在。当宠物因侵权行为致死时,法院除应判决赔偿宠物主人其宠物的市场价值外,还应当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为了完成本篇论文所探讨的主题,笔者将论文分为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通过法院对在我国发生的两个宠物侵权案件的不同判决,引出本文所要论述的问题。第二部分对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可以看出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和进步,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宠物在受到伤害时宠物主人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赔偿之诉,无疑是一大突破。第三部分则论述了国外如何对待宠物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宠物作为一个有着自己意识和感情的物种,在社会上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它们对于人类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这是宠物区别于其它物如植物的所在。尽管在西方,宠物受到第三人侵害致死、主人能否得到赔偿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但是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院作出了支持宠物主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美国的一些州如田纳西州甚至通过立法的形式允许宠物主人因为宠物受伤或死亡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第四部分论述了主人因为宠物死亡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笔者认为,宠物应被视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物,宠物主人在失去它们后会承受巨大的痛苦,甚至可能会比失去自己的亲人还要痛苦,此外,宠物也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的条件。在文章的第五和第六部分,笔者论述了宠物主人因为宠物死亡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以及决定赔偿数额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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