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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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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家庭暴力犯罪概述

(一)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

1.国际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2.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界定

1.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

2.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三)以刑法规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必要性

1.家庭暴力犯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2.以刑法规制家庭暴力行为的应然性

二、规制家庭暴力法规范的梳理

(一)法律规制家庭暴力行为的制度沿革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相关重点罪名解读

1.虐待罪

2.故意伤害罪

三、家庭暴力犯罪刑法规范的不足

(一)家庭暴力行为定性标准缺乏统一性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诉讼模式单一

(三)刑罚惩处力度的不足

四、完善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思考

(一)境外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与启示

1.美国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

2.英国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

3.我国台湾对此类犯罪的刑法规制

(二)刑法规制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建议

1.明确虐待罪的入罪标准

2.完善家庭暴力犯罪的诉讼模式

(三)家庭暴力致死的解决机制

1.合理确定家庭暴力致死的罪名体系

2.适当设定家庭暴力致死的刑罚尺度

(四)加大刑罚的惩罚力度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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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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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于2016年3月1日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使得原本被人们忽视的家庭暴力迅速进入公众的视野,打破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旧观念,家庭暴力开始进入法律规范的领域。本文锁定家庭暴力犯罪的性质有别于家庭暴力,从而将文章限定在刑事领域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讨论。基于家庭暴力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伤害性,用刑法规制家庭暴力行为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也由此可见。
  文章对现行刑法中有关规制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进行大致概括、分析、对比后,总结出本文欲讨论的问题与焦点:第一,家庭暴力行为的入罪界限;第二,家庭暴力犯罪的诉讼模式;第三,家庭暴力致死的定性问题。通过分析上述问题后,再结合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与地区在规制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时的做法与经验,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规制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方法的研究,针对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明确家庭暴力行为的入罪模式,建议进一步明确虐待罪的持续性、伤害次数等问题,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据可依;第二,完善家庭暴力犯罪的诉讼模式。现阶段,我国已将遭受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侵害且缺乏自诉能力人群的诉讼主体扩大至近亲属、公诉机关,[1]笔者建议在此基础上将虐待罪逐渐过渡为公诉模式;第三,家庭暴力致死需要合理的罪名体系来规制,行为人适用不同罪名所受到的刑罚也相应不同,因此建议适度设定刑罚尺度,以此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第四,介于家庭暴力犯罪对家庭乃至全社会的危害性都不容小觑,同时也是对我国传统道德的威胁,因此建议适当加大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刑罚力度,用我国法律中最为有力、最为有效的“手”,来规制这一犯罪行为。
  笔者借鉴前人的理论成果、查阅国外的理论著述、综合我国的实践经验,针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提出相关建议,旨在遏制家庭暴力犯罪这一社会恶瘤,一改家庭暴力行为是“内部事务”、外人不好干涉的传统观念,从而增强法律威信,切实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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