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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的行政领导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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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第一章 引言

1.1 论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行政领导责任概述

2.1 重大事故的确定

2.2 责任的语义分析

2.3 行政领导责任的界定

第三章 我国重大事故的行政领导责任承担现状

3.1 我国行政领导责任承担的指导原则

3.2 我国行政领导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3.3 我国行政领导责任承担的困境剖析

第四章 西方重大事故的行政领导责任承担现状

4.1 西方行政领导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

4.2 西方行政领导责任承担的基本模式

第五章 完善我国重大事故的行政领导责任承担模式

5.1 完善我国行政领导责任承担的政治模式

5.2 完善我国行政领导责任承担的法律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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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稳定的政治秩序,必须以“惟仁者宜在高位”的权力体系作保障,因此能够保障稳定行政的“仁者”即领导人成为制约政治成败的关键。
   对权力的爱好是人性最根本的特征之一,但并非每个人都有获得并行使最高权力的能力,人们以期通过选举或法律规定使一些人成为他们的领导人,从而获得更多的权利和资源,而权力却有扩张的天性,因此规避领导人的责任就成为权力的本能反应。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球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下,强化政府官员的责任,建设责任政府,已成为世界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大势所趋。联合国在其千年宣言中亦明确提出了提高政府和官员的公共行政能力和责任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公共部门的人员应满足公众增加发言权和加强问责制的要求。
   在中国,自2003年“非典”以来,行政领导人的责任问题也伴随着社会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逐渐成为吸引众人眼球的焦点问题。当中央在面对强大的群众舆论压力,做出“挥泪斩马稷”的壮举时,我们却发现现实中行政领导责任的承担仅仅是一种行政性的安排,而非政府官员自己的选择,结果就是道义性质的引咎辞职,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责任承担的法治化是保障责任切实有效实现的有力后盾,对行政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并使这种责任的确定和承担逐步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领导责任承担制度所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本文以法学理论为指导,结合行政管理学对行政领导的研究成果,在宪政视野下,借助广泛的网络查询,使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和系统研究相结合研究方法,对国内外有关行政领导责任承担的理论和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
   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的内容对我国行政领导的责任承担模式进行论述和完善。
   第一部分我们将详细界定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特征以及分类,对目前学界关注的行政领导责任承担的两大模式——政治模式和法律模式进行详细的剖析,并阐明行政领导的责任不仅仅是单纯的政治责任或者法律责任,而是政治和法律责任的复合系统。
   在此基础之上,第二部分我们将进一步阐述我们国家行政领导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并建立在丰富的案例的基础上,对责任承担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难点和障碍如“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权责不清导致的问责不明;缺乏统一、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支持;对责任主体的监督渠道不畅通,监督不力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
   接下来第三部分我们将通过案例从政治和法律两个角度,对西方主要国家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处理行政领导责任问题上相同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剖析,如英国政治上的内阁连带责任制和法律上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政治上的弹劾方式、法律上的司法审查和正当程序制度以及强有力的公众监督体系、法国接受公务员申诉的行政法院制度、最后是具有日本特色的服务宣誓制度都可以供我们借鉴。
   最后一部分是从政治和法律两个方面对比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提出两点完善我们国家行政领导责任承担的建议,对政治责任承担中的党政分开、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的前提、机构、归责原则、程序、形式和事后救济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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