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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小额消费纠纷仲裁解决模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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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正文

1、小额消费纠纷适用仲裁解决的优越性

1.1 小额消费纠纷的界定

1.2 仲裁相对于其他小额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的比较优势

2、中美适用仲裁解决小额消费纠纷效果的比较分析

2.1 适用仲裁解决小额消费纠纷广泛性的比较

2.2 消费者对纠纷解决的满意度比较

2.3 小结

3、中美两国仲裁解决小额消费纠纷制度设计方面的比较分析

3.1 仲裁合意达成方面的差异

3.2 仲裁机构设置方面的差异

3.3 仲裁人员确定方面的差异

3.4 简易仲裁程序设置方面的差异

3.5 仲裁费收取方面的差异

4、中美两国小额消费纠纷仲裁解决模式制度设计差异原因的比较分析

4.1 对待弱势群体态度的区别

4.2 对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侧重的不同

4.3 东方经验与ADR的区别

5、建立更加便捷的仲裁制度以解决我国的小额消费纠纷

5.1 保证仲裁合意的快速达成

5.2 合理设置仲裁机构

5.3 调解——仲裁解决程序的建立

5.4 仲裁费的减免

第三章 总结与展望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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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程度可以看出一个国家法治的进程,而小额消费纠纷作为消费纠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其不同于其他纠纷的特点,而且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通过对比仲裁与和解、调解、行政申诉以及诉讼等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仲裁最适合解决小额消费纠纷。但是我国的仲裁制度在解决小额消费纠纷方面不尽如人意,而在美国则不存在这种现象。通过对比中美两国的仲裁制度的设计情况,我国在仲裁合意的达成、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人员的选取、仲裁程序的设置以及仲裁费的收取方面,还存在不少的漏洞和缺陷,之所以存在如此多的不足,主要是因为我国没有保护弱势群体的传统,在公力救济乏力的情况下,私力救济没有发挥弥补公力救济不足的效用,而且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制度设计可操作性不强,再加上我国传统上对调解的青睐,阻碍了其它非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要加强我国对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美国的成功经验可以使我们少走一些弯路,小额消费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很好的解决大量出现的小额消费纠纷,要将我国局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小额消费纠纷仲裁推广到全国适用,需要政府、社会和消费者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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