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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研究——用合作解决跨国税收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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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1.3.1 关于内部交易理论的研究

1.3.2关于转让定价理论的研究

1.3.3关于预约定价的研究成果

1.3.4关于税收利益均衡和国际协调理论研究成果

1.4研究思路、方法、创新和不足

1.4.1研究思路、方法

1.4.2创新和不足

2.跨国公司及其转让定价

2.1 关于跨国公司

2.1.1跨国公司内部交易

2.1.2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经济理论

2.1.3跨国公司与政府的关系

2.2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对税收的影响

2.2.1转让定价概述

2.2.2赫希利弗转让定价模型

2.2.3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动机

2.2.4转让定价对税收的扭曲

2.3对转让定价的税务规制

2.3.1 转让定价管理与公平交易原则

2.3.2对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

2.3.3转让定价税制面临困境

2.3.4转让定价管理新理念

3.预约定价及其理论体系

3.1 基本制度

3.1.1 预约定价的概念及内涵

3.1.2预约定价产生的动因

3.1.3预约定价的优缺点分析

3.1.4预约定价对征纳双方的影响

3.1.5预约定价在部分国家的发展

3.2预约定价法理分析

3.2.1 预约定价的法律主体

3.2.2预约定价的基本原则

3.2.3预约定价的法律性质

3.3预约定价的税收理论

3.3.1预约定价和税收“三性”

3.3.2预约定价和税收原则

4.预约定价规则

4.1预约定价程序规则

4.1.1 签订预约定价的基本程序

4.1.2相互协商程序

4.1.3协议执行期限和变更、终止

4.2预约定价实体规则

4.2.1 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4.2.2灵活性原则

4.2.3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4.2.4预约定价中各主体权利义务要求

5.特别问题分析

5.1预约定价对小企业的适用

5.2预约定价信息的保密性

5.2.1信息保密的必要性

5.2.2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

5.2.3信息保密的国际合作

5.3关键假设

5.3.1 关键假设设定的必要性

5.3.2设立关键假设的原则

5.3.3关键假设的具体内容

5.3.4违背关键假设的后果

5.4举证责任

5.5追溯适用

5.5.1 美国的追溯适用问题

5.5.2追溯适用的条件

5.5.3 对追溯适用方式的评价

5.6 罚则

5.6.1 纳税调整方面的处罚

5.6.2文档准备方面的处罚

6.合作解决冲突—国际税收管理新机制

6.1 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

6.1.1 国际税收合作的必要性

6.1.2国际税收合作的基本模式

6.1.3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国际协调

6.2利益均衡——预约定价协调目标

6.2.1 利益均衡理论

6.2.2税收利益分配的均衡协调理念

6.2.3预约定价中的利益均衡理论

6.2.4三方(多方)利益博弈——预约定价的博弈分析

6.3合作—预约定价协调机制

6.3.1协调机理:合作解决税收争议

6.3.2协调结果:监督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6.3.3单边预约定价:税收利益均衡

6.3.4双(多)边预约定价: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6.4 国际税收合作前景展望

6.4.1 国际税收合作原则

6.4.2 国际税收合作前景

6.4.3我国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的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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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约定价是一种特别的税收制度安排。通过近20年的实践证明,实施预约定价对解决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积极的创造性作用。预约定价强调各相关主体的合作,倡导用非对抗方式解决跨国税收冲突,各方通过协调、妥协达成意见一致,实现征纳双方长期共赢,无疑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价值。 预约定价的产生源于各国政府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税务规制实践中存在的困难。本文以现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理论结合实践,站在制度存在合理性的高度,对预约定价进行深入分析:论证了预约定价是多个利益主体博弈并最后达到税收利益均衡的机制,是建立在纳税人和税务当局间相互协商与合作的基础上,通过适当妥协和利益让渡,最终谋求征纳双方长期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管理理念。 第一章绪论。近30年,跨国公司在全球迅速扩张,催生了转让定价税制的建立并使其逐步完善。跨国公司凭借设在世界各地的子(分)公司,在世界范围内拥有、控制并调度生产要素,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其内部分工日益细化,经营模式越来越复杂,经营范围也从单一化走向多样化,形成了企业经营的纵向一体化。交易是有成本的,跨国公司为了节省交易成本,避免中间产品的不完全性,导致了内部化趋势。内部化的显著特征就是利用企业内部控制代替市场规则。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定价,即转让定价。 第二章跨国公司及其转让定价。转让定价客观存在,是跨国企业进行内部交易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调节机制。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人为操纵利润,实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可能出于经营策略、扩大市场份额、合理配置资源、避免外汇风险、避税等目的。虽然避税不是转让定价的首要目的,但客观上却对相关国家的税收造成了扭曲:一方面使税法效力受到减损,主要表现在“价格操纵”侵蚀了税基,使相关国家税收利益流失,还可能使国内税法目的落空;另一方面,转让定价会造成各主体利益失衡,由于转让定价的滥用,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不利于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为此,各国相继在国内税法中引入转让定价税制,规制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 公平交易原则是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原则,如果跨国公司在关联交易中没有遵循该原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国内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纳税调整。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以价格调整为基础的可比方法,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另一类是以利润调整为基础的比较利润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前者对可比性要求很高,对价格信息依赖很强,说服力强,纳税人易于接受,但在实践中,很难找到完全可比的企业和价格;后者对可比性的要求相对较低,合理价格区间的值域取得主要依赖企业经营的历年数据资料和财务指标,该方法适用于产品种类繁多、功能复杂、行业跨度大的企业。目前,各国税务当局都倾向于选择使用利润法进行调整。在实际运用中,税务当局要防止不做可比性分析,直接简单武断地核定利润的做法,切实避免滥用利润法进行纳税调整,防止侵害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预约定价及其理论基础。预约定价体现了全新的现代税收征纳关系。在传统理念中,税务当局代表国家实施征税行为,站在公权强势地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预约定价,建立在纳税入主动申请、提供资料、与税务当局进行磋商、合作等程序机制上,通过双(多)边谈判,找到利益平衡点,进而达成意见一致。预约定价真正体现了征纳双方的平等关系。 预约定价是指从事关联交易的纳税人在受控交易发生之前,和相关税务当局就一些定价标准,如定价方法、可比性、关键假设等进行事先分析,以确定在未来一段时间(通常是3—5年)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预约定价的内涵,包括三个层面:最低层次是把预约定价作为一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是将事后调整变为事前约定的方法;中间层次是把预约定价作为税务当局和纳税人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是具体针对个案的,没有普遍适用性,具有契约性质;最高层次是认为预约定价是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总称,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是完整的制度规范。预约定价要实现其制度目标,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加以保护。从三个层面理解预约定价内涵的作用在于:在目前各国预约定价相关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找到在较低位阶的法律框架下实施预约定价的依据,便于预约定价的推行。 预约定价按照行为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类:一是单边预约定价,二是双(多)边预约定价。单边预约定价的主体是纳税人和一国税务当局,谈签相对简单,容易达成一致,但却没有完全避免纳税人被双重征税的风险。双(多)边预约定价的主体是纳税人和两国以上的税务当局,前提是各相关国家间已经签订了税收协定,即只有在协定缔约国之间才能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实施预约定价。双(多)边预约定价涉及多个国家税收管辖权问题,磋商时间长、程序复杂,达成一致的难度较大。 总体来说,预约定价具有一定优势,表现在:纳税人对关联交易的税收负担有了比较明确的预期,有利于纳税人安排经营;双(多)边预约定价避免了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信息透明,节省了税务当局获取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等资料的成本、也节省了纳税人被事后审计的成本;提供了征纳双方在合作的条件下,协商解决税务问题的机制。但预约定价也不是一个完美的制度,仍然存在以下缺陷:首先单边预约定价并不能完全消除双重征税;其次,预约定价的程序并非简单,效率也不一定很高,仍然是一项费时的工作;再次,信息收集是预约定价的关键环节,没有强大的信息共享和情报交换系统,预约定价只能成为税务腐败和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合法“幌子”;最后,预约定价还会带来逆向选择。但预约定价是在对关联交易税收管理没有更好办法之前的一个次佳选择,特别是双(多)边预约定价,用合作的方式来解决转让定价争议,有利于保护各相关国家合理的税收利益。 第四章预约定价规则。预约定价制度的突出特色在于其程序规则创新。对纳税人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方法采取事先约定,并以此为依据征税,只要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没有违背签定协议时提出的关键假设,税务当局就不再对其进行事后审计调整。这是在税收管理领域的一个特例。一套预约定价程序分为预备、磋商和执行三个阶段,包括预备会议、正式申请、调查与评估、协议签署和跟踪管理五个步骤,分别属于谈签和执行程序。解决单边预约定价的争议,可以采用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解决双(多)边预约定价的争议,主要依靠相互协商程序。 为保证预约定价顺利实施,税务当局和纳税人都必须遵守各自的权利义务。单边预约定价中,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申请权、退出磋商权、提出预备会谈权、要求溯及既往权、要求重新协商权、提出合理调整权、草案内容建议权、要求保密权、申请续签权、提出争议解决权,并可享有单边预约定价约定的权利;纳税人义务包括信息提供义务、提出草案建议的义务、配合谈签的义务,并应履行单边预约定价约定的义务。税务当局的主要权利包括是否接受预约定价申请(续签)的权力、退出磋商权、审核和评估草案权、谈判和磋商草案权、撤销权、取消权、调整权,并可享有预约定价约定的权力;税务当局的主要义务是保密义务,还包括举行预备会谈的义务、接受申请后磋商的义务、谈判和磋商草案的义务,并应履行单边预约定价约定的义务。在双(多)边预约定价中,税务当局有义务应纳税人的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并保证生效的双(多)边预约定价与本国国内税法衔接。 第五章特别问题分析。在预约定价实践中,一些预约定价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对签定和实施预约定价中的几个关键问题都有明确规定。文章介绍了美国对小企业适用预约定价的规定,并对关键假设、追溯适用、举证责任、罚则等具体规定进行了国际比较,便于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借鉴。 第六章用合作解决冲突——国际税收管理新机制。预约定价是关于税收利益关系协调的规则,体现的是利益均衡理念。税制的建立应该有利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而不能成为发展的障碍。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传统的税收管辖界限变得日益模糊:跨国公司可以利用转让定价轻易地将收入、成本、费用在国与国之间进行调整,各相关国家分得的“应税所得”是多少?征纳双方莫衷一是。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陷入了“剪不断、理还乱”的窘境。预约定价中蕴含了利益均衡理念:多方利益主体协商、妥协,就是一个经过合作博弈达到利益均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每个税收利益主体都会始终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选择,但是这种选择会受到其他税收利益主体的抗衡,从而能最终趋向于合理均衡,实现税法的分配性价值,并最大限度保障相对稳定、公平的税收秩序。预约定价改善了税收征纳各方定价信息不对称的状况,降低了利益博弈成本,明显改善了博弈效果。博弈过程是寻找纳税人在遵从税法和利益最大化中的均衡点。预约定价是在遵守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共同约束下,有限度的合作和妥协,以纳税人权利为起点,在社会公益基础上,对税收利益进行综合平衡,从而达致均衡。单边预约定价监督了相关国家国内税收收入的合理分配,双(多)边预约定价是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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