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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对1982年修宪的历史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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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 言

第二章 历史转折关头的重大决策

2.1 历史转折

2.2 首倡修宪

第三章 确立修宪之政治基础

3.1 背景:历史转折时期中的思想迷茫

3.2 决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入宪

3.3 小结

第四章 奠定修宪的指导思想

4.1 反思而来的改革思想

4.2 改革思想指导下的宪法产物

4.3 小结

第五章 “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建置的制度之魂

5.1 “一国两制”理论的形成

5.2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确认

5.3 小结

第六章 定夺修宪中的重大争议

6.1 “还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

6.2 “要专门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

6.3 “还是要恢复国家主席”

6.4 “检察院仍维持现状”

6.5 “要写上审计机关的规定”

6.6 赞成地方政权的建设

6.7 “还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好”

6.8 “支持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提前”

6.9 小结

第七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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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八二宪法(即1982年宪法)是中国宪法史上的经典之作,它是由邓小平亲自领导制定的,沿用至今,一直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现今学界却少有人系统地研究邓小平对1982年修宪的历史贡献。实则,每一部宪法都离不开其制定者的智慧与贡献。邓小平在国家摆脱了“文化大革命”的历史灾难、迎来了重大的历史转机之时,首先作出了全面修宪的决策。邓小平对1982年修宪的主要贡献表现在:他赞同以五四宪法为1982年修宪的蓝本,坚持以制宪权的产物——四项基本原则作为修宪的政治基础,秉持了制宪与修宪的界限,保证了新修的八二宪法之正当性和有效性。他在反思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推行改革,他的改革思想影响了1982年修宪,成为修宪的指导思想,从而使八二宪法成为一部改革宪法,实现了中国宪法的类型由革命宪法向改革宪法转变。他的“一国两制”理论成为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根据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国家统一的指导思想,在国家结构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同时,邓小平对1982年修宪中重大争议问题的决断,不仅使得修宪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还体现出了中国国情下修宪活动的根本特色。分析邓小平历史贡献的余韵,不仅能够透视中国背景下修宪运作中的法律及政治考量,还有助于深入认识宪法对国家治理的作用和价值引导。同时,也对今后宪法的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大有裨益,能为之提供经验借鉴与启发。

著录项

  • 作者

    陈林;

  • 作者单位

    天津商业大学;

  • 授予单位 天津商业大学;
  •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付林;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邓小平; 修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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