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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护外部性补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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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 论

1.1问题的提出

1.2文献回顾

1.2.1土地区域配置

1.2.2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外部性

1.2.3耕地保护外部性评估与内化途径

1.2.4研究述评

1.3基本概念、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3.1基本概念

1.3.2研究内容

1.3.3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4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

1.4.1研究框架与技术路线

1.4.2研究方法

1.5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第二章 耕地保护外部性的理论分析

2.1耕地保护外部性的内涵

2.1.1外部性的内涵

2.1.2耕地保护外部性的表现

2.1.3耕地保护外部性的成因

2.2耕地保护正外部性分析

2.2.1提高粮食安全水平

2.2.2增强社会保障能力

2.2.3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

2.3耕地保护外部性补偿途径

2.3.1正外部性得不到补偿带来的问题

2.3.2耕地保护外部性补偿的途径

2.4基于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护外部性

2.4.1内涵

2.4.2正外部性得不到补偿带来的问题

2.4.3基于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外部性的补偿

2.5欧盟耕地保护补偿的借鉴

2.5.1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与原则

2.5.2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机制

2.5.3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产销利益协调机制

2.5.4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我们的启示

第三章 区域间补偿主体特征分析

3.1不同粮食分区耕地占用动态与区域差异

3.1.1不同粮食分区耕地资源变化动态

3.1.2不同粮食分区耕地非农占用产出效率差异分析

3.2不同粮食分区间利益流向分析

3.2.1市场条件下的利益流向

3.2.2现行利益流向的纠正——垂直补偿模式

3.3.3不同粮食分区间利益流向的纠正——水平补偿模式

3.3补偿主体的设立

3.3.1适应区域经济发展,保障经济发展对农地非农化的合理需求

3.3.2协调区域经济利益,体现区域公平

3.3.3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3.3.4完善耕地保护及粮食安全的补贴机制

第四章 基于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护补偿方案——标准、途径与实现机制

4.1补偿标准

4.1.1补偿标准设置的依据与原则

4.1.2补偿标准的确定

4.2补偿途劲径

4.2.1转移支付途径

4.2.2市场途径——产销区购销协作

4.3补偿运作机制

4.3.1运作机制建立的原则

4.3.2补偿机制框架

4.3.3补偿机制设计

第五章 区域协调的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基于补偿的宁淮合作

5.1南京、淮安耕地利用与比较优势分析

5.1.1耕地利用现状与趋势分析

5.1.2南京、淮安两市比较优势分析

5.2两地基于粮食安全的协作意愿分析与补偿值的测算

5.2.1协作意愿分析

5.2.2基于模型的补偿数额测算

5.3两地产销协作的探索与成效

5.3.1协作的主体

5.3.2补偿数额、资金来源及受益者

5.3.3 2005年两地产销协作履约情况

5.3.4南京、淮安两地产销协作成效分析及对我国产销区间补偿的启示

第六章结论与政策建议

6.1主要结论

6.2政策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在校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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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我国耕地占用、粮食安全及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运用区域分工理论、贸易理论和土地用途管制理论和方法,对基于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护外部性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建立了基于粮食安全耕地保护补偿的理论框架.通过分析不同地区耕地占用的趋势与差异,立足于形成更为有效的保护耕地政策,构建了粮食主销区对主产区耕地保护补偿的理论模型,探讨了基于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护外部性补偿途径并建立了相应的补偿机制.同时进行了实证研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耕地保护及粮食安全的政策建议. 文章首先简要地介绍了研究问题的背景、研究内容和基本概念、论文结构、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回顾了关于耕地占用、粮食安全、外部性补偿等方面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并对这些成果进行了简要的评述.保障粮食安全是中央和各级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耕地是粮食生产的载体,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耕地非农化已经对粮食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威胁.耕地保护存在着正的外部性,而这种正的外部性得不到补偿是耕地保护政策和粮食安全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的重要原因.我国现行的耕地保护没有采取差别化的政策,忽略了不同地区耕地保护的机会成本差异,造成了区域间土地的不舍理配置,从而加剧了经济发展与粮食安全的矛盾.实行基于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护外部性补偿,有利于实现区域平衡发展,提高耕地保护政策和粮食安全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论文的第二章对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的外部性及其补偿进行了理论分析.首先系统阐述了耕地保护外部性的形成原因及具体表现,提出了解决耕地保护外部性的理论思路,在此基础上,对基于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护外部性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界定其为粮食安全的外部性与耕地保护外部性的交叉部分,提出了广义的外部性、狭义的外部性的概念.分析了基于粮食安全外部性得不到合理补偿将带来产区耕地保护目标下调,销区耕地非农占用驱动力增强、产销区利益失衡加剧、耕地保护难度加大的后果.对基于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外部性的补偿,提出了以参与市场流通的粮食作为补偿的标的.形成了基于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护补偿的理论框架.框架内容包括:在补偿主体的确定上,提出了主销区对主产区进行水平补偿的方式;根据对耕地保护活动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理论分析,建立了补偿标准的理论思路;提出通过GDP提成,征收机会成本税及市场贸易等对主销区进行补偿的补偿途径.第二章最后一节,研究借鉴了欧盟国家间粮食安全补偿经验. 为进一步阐明区域间补偿的可行性与补偿的主体,本文第三章在分析我国总体耕地占用趋势与未来变化态势的基础上,着重就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耕地占用动态与区域差异进行了系统分析.结果表明,不同粮食分区耕地减少速度比较,粮食主产区耕地非农化速度慢于产销平衡区,产销平衡区慢于主销区.随着经济的发展,GDP增长对耕地占用的依赖程度呈现减小的趋势,表明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将可能逐步得到缓解.不同的粮食分区,经济增长对耕地占用的依赖程度有较大差异.这种差异既表现在耕地占用对GDP增长的贡献效率上,也表现为不同粮食分区单位土地面积的GDP产出上.总体上,粮食主销区耕地占用效率和土地产出效率高于粮食主产区和产销平衡区.这种差异的存在为寻求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实现耕地的有效保护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子,在协调经济发展与占用耕地二者矛盾的过程中,通过提高非农用地的利用效率,可以有效减缓经济发展所引致的土地竞用对耕地保护的压力.文章在对我国目前农业补贴政策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基于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护外部性补偿应更多地体现在主销区对主产区耕地保护的补偿,其补偿的主体是主销区、主产区政府及其相关的利益所有者.在此基础上,界定了本文关于外部性补偿的主体边界--粮食主销区对粮食主产区的补偿. 本文第四章系统提出了基于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外部性补偿的方案.首先在给出理论与实践依据的基础上,建立了补偿额的计算模型.提出了以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全部粮食贸易为补偿依据的最大化补偿标准和以储备粮为补偿依据的最小化补偿标准,并利用博弈模型对实际的补偿数额进行了模拟,形成了主销区对主产区补偿的核算方法.分析了GDP增长提成和机会成本税两种补偿途径实施的可行性,提出了补偿的转移支付途径.根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原则,提出了包括协议价格补偿、产业发展补偿和异地储备补偿的市场补偿途径.文中提出了要依据中央政府主导、产销区责权利相一致、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和市场机制、可持续发展与制度创新等五个原则,建立高效的补偿机制,主要包括:界定GDP增长提成与机会成本税交纳的主体,合理确定GDP增长提成与机会成本税的收取额度;注重GDP增长提成与机会成本税使用环境分析,两者可以综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以GDP提成或机会成本税方式从主销区向主产区提供的补偿,应主要用于对主产区耕地保护的激励,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稳定的产销合作机制除了产销区之间的点对点对接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引进政府的调控机制.强调补偿资金的使用要以产生最大的耕地保护激励为目标,重点向粮食生产者倾斜,同时兼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粮食的土地产出率. 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选取了南京市、淮安市两个具有典型销区和产区特点的地区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对两市耕地利用现状、比较优势的分析,提出了南京应该投入更多的土地用于非农产业发展,而淮安市应该实行更加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两地的发展不公平问题,可以通过地区间的补偿来解决.文章在充分掌握数据的基础上,计算了两地基于粮食安全外部性补偿的数额,并对两地现行产销协作的成效及不足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进建议. 基于以上的研究结果,文章提出了基于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外部性补偿的政策建议:明确粮食安全公共产品属性,形成基于粮食安全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理论依托;根据不同粮食分区粮食生产与经济发展的特点,制定更有效率的耕地保护政策;科学确立基于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护外部性补偿主体,提高补偿实施的有效性:合理界定粮食主销区与主产区之间的补偿标准,制定补偿资金征收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切实可行的耕地保护外部性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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