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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督法》的立法完善——基于立法后评估方法的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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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1、国内研究现状

2、国外研究现状

3、文献评述

第一章 《监督法》立法后评估的基础

一、《监督法》立法后评估的综合标准

1、价值标准

2、制度标准

3、技术标准

二、《监督法》立法后评估的主要内容

1、工作监督制度

2、法律监督制度

3、监督公开制度

三、《监督法》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方法

1、文献检索法

2、问卷调查法

3、定性调查法

4、案例分析法

5、专家论证法

第二章 《监督法》立法后评估的基本结论

一、《监督法》的实施使监督法治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

1、《监督法》的实施顺应了民主法治发展的基本要求

2、《监督法》的实施使监督制度发挥了一定的现实作用

3、《监督法》的实施为拓展监督制度的发展空间提供了现实可能

二、《监督法》的实施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期待

1、监督制度休眠现象较为严重

2、监督公开的成效不高

3、监督权的规定过“小”

4、《监督法》的配套立法不够完备

第三章 《监督法》立法完善的若干思考

一、增设“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

1、《监督法》专门规定“法律责任”的正当性

2、《监督法》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与责任形式

二、完善监督公开的制度设计

1、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2、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以申请公开为例外

3、以实时公开为原则以事后公开为例外

4、以实质公开为原则以形式公开为例外

三、创设观审制等新的监督制度

1、观审制的制度意义

2、观审制的制度框架

四、完善《监督法》的地方配套立法

1、工作监督制度的完善

2、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

3、地方配套立法的制度创新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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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法》正式施行之前,由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缺乏刚性的专门法律规范,导致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虚化、法律实施的公平性及权威性在总量上大打折扣,也严重影响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深度、广度与力度。《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否解决或者缓解了这些问题,需要“立法后”的验证和评估。将立法后评估这一立法质量“源头监测”方法运用于对《监督法》的实证分析,有利于检测《监督法》文本的实施效果,考察其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监督法》的实施,有利于总结经验、为《监督法》的完善提供借鉴。《监督法》立法后评估显示,《监督法》的实施使我国监督法治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但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期待,需要在尊重《监督法》整体框架的前提下,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监督法》立法后评估的基础,即评估标准、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本文运用文献检索法、问卷调查法、定性调查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论证法相结合的评估方法,根据价值标准、制度标准和技术标准三大评估标准,对《监督法》三项制度下的八项内容进行了评估。第二部分描述了《监督法》立法后评估的两大基本结论。《监督法》的实施使我国监督法治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具体表现为:《监督法》的实施顺应了民主法治发展的基本要求,使监督制度发挥了一定的现实作用,为拓展监督制度的发展空间提供了现实可能。但《监督法》并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期待,突出表现就是监督制度休眠现象较为严重、监督公开的成效不高、监督权的规定过“小”、《监督法》的配套立法不够完备。第三部分提出了《监督法》立法完善的若干思考。基于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尊重《监督法》整体框架的前提下,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增设“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完善监督公开的制度设计,创设观审制度,完善《监督法》的地方配套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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