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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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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第一章学校事故及当前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一节何谓学校事故

第二节学校事故的种类

第三节当前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四节当前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缺陷

第二章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国家赔偿责任性质的法理分析

第一节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学校或教师致害事故的国家赔偿责任性质

第三节学校设施致害事故的国家赔偿责任性质

第三章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学校或教师致害事故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学校设施致害事故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读研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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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校事故的妥当处理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保护、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乃至社会的稳定。赔偿责任的承担是学校事故处理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对公立中小学的独立法人地位给予了肯定,并规定其应按照过错原则对学校事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由公立中小学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来承担学校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缺乏法理基础,在实践中也造成了负面影响。 在实践中,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国家来承担。承认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的国家赔偿责任已是大势所趋。公立中小学的“公务法人”地位、公立中小学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公立中小学公共设施具有公有公共设施的法律属性,表明我国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但并不是所有的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都属于国家赔偿责任。在探讨了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后,我们可以明确公立中小学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学校事故损害、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职务“违法”行为造成的学校事故损害、公立中小学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上存在瑕疵造成的学校事故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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