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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一步限制我国死刑适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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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死刑适用概述

一、死刑制度概念、性质

二、国内外关于死刑制度尤其死刑适用的研究现状

第二章我国死刑适用限制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死刑适用限制的现状

二、我国死刑适用限制的现状存在的缺陷

第三章进一步限制我国死刑适用的建议

一、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

二、减少死刑适用的对象

三、死刑适用中的“情节”规定应当具体化

四、扩大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范围

五、对《刑法》第50条的“故意犯罪”应该严格限定

六、完善死刑裁判、执行制度

结束语

参考书目

致谢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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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自从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首次在理论上系统的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非人道、非正义性和非必要性以来,西方国家刑法学者对死刑存废展开了长达200余年争论,可谓是旗鼓相当、相持不下。在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两种对立的观念,死刑的死刑废除论以及死刑保留论。 我国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本文先从死刑的概念入手,然后再从国内外关于死刑制度存废来介绍死刑的基本立论,对我国目前死刑制度现状以其存在的不足做全面的分析。死刑的废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目前的中国是不具备条件的,但是要进一步对于死刑的适用还是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如当前我国每年除死得人很多;当前不少家庭是单亲的家庭,对于其任何一个家庭成员执行死刑,都有可能带来被执行者家庭其他成员的极端的痛苦,有时候会孕育着新的犯罪等等,所以有必要对目前我国死刑的适用的限制方面的政策进一步的限制,最后用了近整篇文章的一半篇幅去讨论如何进一步限制我国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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