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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决定权的分配与制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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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逮捕决定权概述

一、逮捕决定权概念之界定

二、逮捕决定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逮捕决定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逮捕决定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逮捕决定权的应然功能

四、逮捕决定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辩证关系

第二章 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的行使原则

一、法治原则

(一)逮捕决定权是法定的权力

(二)逮捕决定权行使主体的专门化和规范化

(三)被逮捕者享有法定的权利

二、公正原则

三、司法审查原则

四、谦抑原则

五、有效救济原则

第三章 域外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之比较法考察

一、基础理论上的考察

(一)分权理念的起源及其发展

(二)近现代分权与制衡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二、具体制度及司法实践层面上的考察

(一)警察(申请)决定逮捕、羁押模式

(二)检察官申请、决定逮捕模式

(三)法官决定逮捕、羁押模式

三、域外启示录

第四章 我国现行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评析

一、我国现行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院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二)法院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

第五章 完善我国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的构思

一、取消法院对公诉案件的逮捕决定权,树立检察机关行使逮捕决定权的权威性

二、救济程序的两种维度设计

(一)当前视角下:设立人民监督员参与行使逮捕决定权的模式

(二)长远视角下:设立刑事司法审查庭,负责对被逮捕人的申诉进行司法审查

三、完善其它制衡机制的构思

(一)完善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机制

(二)未决羁押场所的中立化改造

(三)完善律师对侦查程序的制约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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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逮捕作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的适用不仅意味着一段较长时间羁押的程序已经启动,还标志着公权力已经介入到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性权利之中。逮捕决定的作出不仅是社会预防犯罪、惩治犯罪的重要对策,也是维护统治秩序、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我国逮捕决定权的行使主体是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主要是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缉私侦查部门以及军队保卫部门等具有侦查权的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针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和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但需要逮捕的案件;法院可以行使逮捕决定权的案件主要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需要予以逮捕的和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被告人而法院认为需要逮捕的两种情况。而我国的逮捕程序必然包括羁押的适用,所以实际上我国的羁押决定权主体是检察院和法院,这与两大法系中将羁押决定权只分配给法院来行使的模式有着鲜明的区别。这种司法权力“阶段分配”的配置模式,其实与我国“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有着很深的关联的。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审前羁押率过高以及“以捕代侦”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背后,正是由于我国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导致这种司法权力的行使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以致造成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被追诉者的基本人身权利往往受到恣意侵犯,而难以获得真正的有效保障。当然,随着目前刑事司法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对于完善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已经有了初步的成果,比如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具有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职权,等等。这些机制的设立对于逮捕决定权的制衡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不过囿于当前司法现状的困境,如何优化或改革逮捕决定权的分配模式,仍然是刑事司法改革中一项复杂和困难的工作。由此本文将对逮捕决定权概念、理论和历史沿革进行深入探索,而后通过对域外逮捕、羁押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总结出一些对我国有益的经验。然后再对我国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进行实证考察,找出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如何完善之思路。具体而言,本文的结构如下:
   第一章,逮捕决定权的概述。本章首先是对逮捕决定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其范围可以包括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两种权力。随后,对逮捕决定权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逮捕决定权所应具有的三种应然功能。最后,对逮捕决定权与检察权、审判权、法律监督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其他权力的辩证关系进行了分析,解释了逮捕决定权在行使过程中所折射出的具有多种权力属性的原因。
   第二章,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的行使原则。这一章通过对各国实证法律规定的梳理,以及对各国相关制度进行归纳,并从应然与实然相结合的角度,提出了关于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的行使原则,使之成为完善我国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的指导性准则。其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公正原则、司法审查原则、谦抑原则和有效救济原则。
   第三章,域外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之比较法考察。本章首先是进行基础理论上的考察,探究分权理念的起源、发展以及近现代分权与制衡理论最终形成这一国家权力的进化过程;其次是对域外具体制度进行司法实践层面上的考察,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归类和总结:警察(申请)决定逮捕、羁押模式,检察官申请、决定逮捕模式和法官决定逮捕、羁押模式;最后是域外考察所带来的启示。
   第四章,我国现行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评析。本章首先总结了我国现行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存在的问题,即检察院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包括自侦案件中检察机关的中立性难以保证;决定逮捕程序趋行政审批化,缺乏司法性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力度不够,同级监督存在缺位;自侦案件权责难以统一;当事人相关救济程序缺乏公开性和有效性;人民监督员监督权利的虚化六个方面。法院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包括审判权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影响刑事赔偿责任的落实;被捕者无法寻求司法救济三个方面。然后就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探究,以期使我国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的改造更有针对性。
   第五章,完善我国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的构思。这一章先叙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完善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的不同设计思路,而后提出了本文所论证的完善思路,即取消法院对公诉案件的逮捕决定权,树立检察机关行使逮捕决定权的权威性;救济程序的两种维度设计;以及完善其它制衡机制的新构思——完善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机制,未决羁押场所的中立化改造和完善律师对侦查程序的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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