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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权法上故意导致精神痛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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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美国侵权法上故意导致精神痛苦概述

第一节 美国侵权法上故意导致精神痛苦的概念和特征

一、美国侵权法上故意导致精神痛苦概念

二、美国侵权法上故意导致精神痛苦的特征

第二节 故意导致精神痛苦的概念辨析

一、故意导致精神痛苦(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与过失导致精神痛苦(Negligence Infliction of Severe Emotional Distress)的比较

二、故意导致精神痛苦(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与精神打击(Nervous Shock)的比较

第三节 容易混淆的几种侵权行为

一、故意导致精神痛苦与侵辱行为

二、故意导致精神痛苦与侵犯隐私权行为

第二章 美国侵权法上故意导致精神痛苦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故意导致精神痛苦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早期精神损害制度的萌芽

二、大陆法系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三、英美法系的发展状况

第二节 故意导致精神痛苦赔偿的发展背景

一、社会基础:对精神安宁利益的永恒的追求

二、法律基础:对精神安宁利益的法律诉求

三、医学基础:医学领域的不断发展

第三章 美国侵权法上故意导致精神痛苦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主观要件:故意或者轻率(Intentional and Reckless)

二、行为要件:极端、恶劣的行为(Extreme and Outage)

三、后果要件:严重的精神痛苦(Sever Emotional Distress)

第二节 第三人精神痛苦损害赔偿责任

一、作为受害人的近亲属的原告遭受精神痛苦

二、与事故中直接侵害对象有其他关系的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

第四章 美国侵权法上故意导致精神痛苦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节 损害赔偿模式

一、赔偿标准

二、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

三、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四、引入惩罚性赔偿

第二节 赔偿责任的限制

一、特殊主体的责任限制

二、宗教事务中的责任限制

第五章 美国侵权法上故意导致精神痛苦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现状和缺陷

一、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

三、我国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第二节 美国侵权法上故意导致精神痛苦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为实现个案正义

二、为实现社会公平

第三节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制度设计上突破基础权益受损的理念

二、建立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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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侵权法上故意导致精神痛苦(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是故意导致他人严重精神损害伴随或者不伴随身体伤害的侵权行为,美国侵权法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加以规定。在界定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这个概念时,国内学者进行了探讨,但是众说纷纭,没有定论。笔者认为适用故意导致精神痛苦最能体现概念本身所体现的丰富内涵。其特征包括:1.本质上是一种非生理疼痛;2.存在上的独立性;3.认定上的困难性;4.容易诱发滥讼、虚假之诉。故意导致精神痛苦与过失导致精神痛苦以及英国法所确立的精神打击(Nervous Shock)不同。
  对于精神安宁利益的保护要追溯到罗马法时期,但是故意导致精神痛苦赔偿制度的真正意义的起源发端于19世纪中期的英国法二英国法早期确立了一般承运人对于旅客承担更为严格的故意导致精神痛苦赔偿责任。美国侵权法上对于故意导致精神痛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第一次《侵权法重述》(1934年)仅在特殊领域承认故意导致精神痛苦赔偿制度;第二,1948年第一次《侵权法重述》的增补条例规定了一般情形下故意导致精神痛苦赔偿制度;第三,第二次《侵权法重述》(1965年)对于故意导致精神痛苦构成要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美国侵权法将这种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区分为直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损害赔偿,以及第三人的精神痛苦损害赔偿。直接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主观要件:故意、轻率的认定;2.客观要件:极端、恶劣的行为的认定;3.后果要件:严重精神痛苦的认定。美国侵权法在认定这种侵权行为成立时,一般不考虑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的关系的证成,适用的是推定的因果关系。
  美国侵权法在认定故意导致精神痛苦的赔偿责任中,确定了完整的赔偿规则,明确了赔偿标准,赔偿数额,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
  我国早期立法受苏联的影响,从根本上否认对于精神利益适用金钱赔偿。但在近期的立法发展中,我国逐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美国相比,我国并不存在故意导致精神痛苦赔偿制度,并没有将精神安宁权益作为独立的权益加以保护。因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害仍然是基于基础利益的损害。而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存在构成要件模糊,赔偿责任不明晰等制度缺陷。因此,我国应该在侵权法部分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完整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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