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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上的审美非歧视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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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审美非歧视原则的缘起与争议

(一)缘起

(二)争议

二、“价值判断”的内涵

(一)价值判断与实质审查要求

(二)宪法知识产权条款的实质审查要求

(三)“非歧视性理论”的实质审查要求

1.“福尔松”案(1841年)

2.“马奎尔”案(1867年)

3.“希金斯”案(1891年)

(四)对“纯洁”内容的沉默惯例

(五)霍姆斯对“限制”的承认

三、独创性判断中的审美非歧视原则

(一)“布莱斯丁”案与“人格特征”

(二)作品与作者人格的再现

(三)版权保护的作品人格性要求

1.判例论证

2.理论论证

3.立法论证

(四)人格特征下的审美不必要性

四、审美非歧视原则的普适化解读

(一)审美不应当性与审美现实的冲突

(二)实用艺术作品中的审美判断

1.立法上的审美要求

2.判例法中的审美判断

(三)合理使用中的审美判断

1.转换性使用中的审美判断

2.“坎贝尔”案(1994年)

3.“卡里乌”案(2013年)

4.审美非歧视原则对合理使用标准的变异可能

五、非歧视要求与审美判断冲突的解决路径

(一)法官评价法

(二)固定美学理论法

(三)审美判断组

六、审美非歧视原则对我国版权保护的启示

(一)我国版权立法的审美要求

(二)版权司法实践的方法缺陷

(三)审美非歧视要求的弥补功能

1.弱化法官审美判断的必要性

2.“审美判断组”的本土移植: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版权法扩张

3.技术调查官制度下法官审美偏向的弱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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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美非歧视原则是美国版权法上的重要原则,其通常含义为:作品美学价值的高低与其获得版权保护的资格无关。但自1903年“布莱斯丁”案判决以来,其内涵、适用基础和范围均存有巨大争议。因此,界定审美非歧视原则的价值判断内涵,明确该原则在版权法中的地位,寻找解决该原则与判例法现实的冲突路径,很有必要。审美非歧视原则亦对我国的版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讨论美国版权法上审美非歧视原则的缘起与争议。通过对“布莱斯丁”案的分析,阐述审美非歧视原则的产生背景、初始内涵及存在的四大争议,即“价值判断”内涵之争、适用范围之争以及分别在独创性领域和版权法一切领域的存在基础之争。
  第二部分,阐述审美非歧视原则中价值判断的内涵。从宪法、判例、惯例及语义等方面,分析了审美非歧视原则的要求,即法官不得对作品进行“价值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排除对作品内容的实质性审查,也就是说,不合法、不道德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作品无法获得版权保护。因此,审美非歧视原则未突破此前宪法和判例法对版权作品内容“纯洁性”限制的要求。
  第三部分,分析独创性判断中的审美非歧视原则。通过语义及逻辑分析,证明了“布莱斯丁”案判决中所体现的“独创性判断不包含审美要求”的思想与审美非歧视原则之间的冲突;并通过分析版权作品的人格要求,得出了审美非歧视原则在版权法独创性判断中缺乏存在基础的结论。
  第四部分,对审美非歧视原则进行普适性解读。通过这种解读,可以发现,审美非歧视原则若作为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并非适用版权法的所有领域,至少在实用艺术作品争议与合理使用判定中存在法官审美判断现实与审美非歧视原则之间的冲突。
  第五部分,研究审美非歧视原则与审美判断现实冲突的解决路径,对国外学者为解决这一冲突所提出的“法官评价法”、“固定美学理论法”、“审美判断组法”等理论方法进行评析,认为这些方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六部分,探究审美非歧视原则对我国版权保护的参考价值。通过分析我国版权司法实践对作品审美判断的方法缺陷,并根据审美非歧视原则的理念和“审美判断组”的功能与目标,提出将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既存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引入版权法领域的主张,从而为弱化法官主观审美判断对判决结果的影响提供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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