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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刑事鉴定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构建海峡两岸刑事鉴定互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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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1 综观台湾地区现行法中有关刑事鉴定的规定

1.1 鉴定人

1.1.1 鉴定的适用

1.1.2 鉴定人的选任

1.1.3 鉴定人不得拘提

1.1.4 鉴定人的回避

1.1.5 鉴定人的具结义务

1.1.6 鉴定人的报告义务

1.1.7 机关鉴定中的实际鉴定人有报告及说明义务

1.1.8 鉴定人的变更

1.1.9 鉴定人的权利

1.2 鉴定的程序

1.2.1 鉴定的场所

1.2.2 鉴定留置

1.2.3 经许可的鉴定处分

1.2.4 强制取证权

1.3 当事人的权利

1.4 关于鉴定证人的特别规定

2 比较台湾地区与内地刑事鉴定的立法现状

2.1 鉴定在刑事立法中的定位

2.2 鉴定人的角色定位

2.2.1 鉴定人的诉讼地位

2.2.2 鉴定人的资格条件

2.2.3 鉴定人的权利

2.2.4 鉴定人的义务

2.2.5 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2.3 机构鉴定人

2.4 鉴定留置的相关问题

2.5 鉴定的启动权

2.6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

2.7 当事人的权利

2.7.1 当事人得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2.7.2 当事人的在场权

2.7.3 当事人的质证权

3 构建两岸刑事鉴定互助机制的设想

3.1 两岸构建刑事鉴定互助机制的意义

3.2 两岸构建刑事鉴定互助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3.3 两岸构建刑事鉴定互助机制的具体措施

3.3.1 设立两岸司法鉴定学术交流的平台

3.3.2 协商确定适格的鉴定机构,制定鉴定人名册

3.3.3 规范鉴定程序,实行统一的鉴定标准

3.3.4 完善两岸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4 内地基于构建互助机制的刑事鉴定改革措施

4.1 适当调整鉴定启动权的分配

4.2 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格认证制度

4.3 建立专家鉴定人选任制度

4.4 完善鉴定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立法

4.5 重视对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的审查

4.6 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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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内地与台湾地区虽然同属大陆法系,但在刑事鉴定立法方面存在诸多区别。本文通过对台湾地区刑事鉴定立法规范进行梳理,从鉴定人、鉴定程序等方面对两岸刑事鉴定立法状况进行比较分析。同时,因内地与台湾地区交往日益频繁,出现了大量的跨境犯罪活动。随着两岸法院受理的互涉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由此产生了两岸之间的刑事互助问题。考虑到两岸的政治与法律现状,笔者拟从差异较小的刑事鉴定这一小方面出发,在通过对台湾地区刑事鉴定立法规范进行梳理及比较分析两岸刑事鉴定制度差异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两岸刑事鉴定互助机制的设想,意图以小看大,探索建立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机制的新途径。同时,在构建两岸刑事鉴定互助机制的框架内,借鉴台湾地区的有效经验,提出一些现实可行的改革建议,以期有利于推动互助机制的构建及内地刑事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本文创新点在于主张以具有科学技术性的司法鉴定作为立足点,提出构建两岸刑事鉴定互助体制的设想,意图为海峡两岸司法程序中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开拓一条新径,进而为海峡两岸未来全面的司法互助寻求突破口,从而有助于海峡两岸关系的稳定发展,进而为祖国统一大业奠定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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