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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摘要
引言
1 综观台湾地区现行法中有关刑事鉴定的规定
1.1 鉴定人
1.1.1 鉴定的适用
1.1.2 鉴定人的选任
1.1.3 鉴定人不得拘提
1.1.4 鉴定人的回避
1.1.5 鉴定人的具结义务
1.1.6 鉴定人的报告义务
1.1.7 机关鉴定中的实际鉴定人有报告及说明义务
1.1.8 鉴定人的变更
1.1.9 鉴定人的权利
1.2 鉴定的程序
1.2.1 鉴定的场所
1.2.2 鉴定留置
1.2.3 经许可的鉴定处分
1.2.4 强制取证权
1.3 当事人的权利
1.4 关于鉴定证人的特别规定
2 比较台湾地区与内地刑事鉴定的立法现状
2.1 鉴定在刑事立法中的定位
2.2 鉴定人的角色定位
2.2.1 鉴定人的诉讼地位
2.2.2 鉴定人的资格条件
2.2.3 鉴定人的权利
2.2.4 鉴定人的义务
2.2.5 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2.3 机构鉴定人
2.4 鉴定留置的相关问题
2.5 鉴定的启动权
2.6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
2.7 当事人的权利
2.7.1 当事人得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2.7.2 当事人的在场权
2.7.3 当事人的质证权
3 构建两岸刑事鉴定互助机制的设想
3.1 两岸构建刑事鉴定互助机制的意义
3.2 两岸构建刑事鉴定互助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3.3 两岸构建刑事鉴定互助机制的具体措施
3.3.1 设立两岸司法鉴定学术交流的平台
3.3.2 协商确定适格的鉴定机构,制定鉴定人名册
3.3.3 规范鉴定程序,实行统一的鉴定标准
3.3.4 完善两岸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4 内地基于构建互助机制的刑事鉴定改革措施
4.1 适当调整鉴定启动权的分配
4.2 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格认证制度
4.3 建立专家鉴定人选任制度
4.4 完善鉴定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立法
4.5 重视对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的审查
4.6 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