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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控强度对农户宅基地利用的影响——来自浙、鄂、陕三省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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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框架

1.3 本文相关概念的范围界定

1.3.1 农村居民点与宅基地

1.3.2 农户农村宅基地利用

1.3.3 农村宅基地管控强度

2 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2.1 宅基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2.2 宅基地利用:忽视农户视角

3 宅基地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行体系

3.1 宅基地制度的基本沿革

3.1.1 私人所有

3.1.2 集体所有

3.2 宅基地制度的现行体系

3.2.1 审批取得,保护耕地

3.2.2 村民使用,无偿分配

3.2.3 一户一宅,面积法定

3.2.4 权利登记,法定继承

3.2.5 集体所有,限制流转

3.2.6 长期使用,适时收回

4 宅基地制度的执行现状

4.1 数据来源与说明

4.2 各个村庄宅基地管控强度的差异

4.2.1 61.1%的村庄允许村民建造附属用房

4.2.2 40.74%的村庄没有制定村庄规划

4.3.3 34.8%的村庄不处理农户宅基地超标

4.3.4 94%的村庄对“一户多宅”均不处理

4.3.5 71.7%的村庄没有回收过农户宅基地

5 村庄宅基地管控强度对农户宅基地利用的影响

5.1 分析与假说

5.2 研究方法、模型选择与数据来源

5.2.1 解释变量的选取

5.2.2 被解释变量的选取

5.2.3 控制变量的选取

5.2.4 数据来源与说明

5.3 计量检验及讨论

5.3.1 两个解释变量分别放入模型的统计检验

5.3.2 两个解释变量同时放入模型的统计检验

5.4 实证检验小结

6 宅基地管控强度差异产生原因的探讨

6.1 制度滞后降低村干部管理积极性

6.2 经济薄弱制约村庄管理能力

7 结论与展望

7.1 结论与政策建议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参考文献

表一:村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二:农户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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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点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宅基地的管控制度从宅基地分配到回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中国现行宅基地管控制度下,宅基地存量大,利用粗放。全国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超过《村镇用地规划标准》所设定的150平方米上限的有27个省,全国宅基地闲置的比例大约为宅基地总面积的15%左右。随着城市化的进行,农户人均居民点面积已呈递增之势。有关宅基地利用的研究,学者们虽然指出宅基地制度存在问题,但是却忽视了地区之间、村庄之间、农户间宅基地利用的差异。事实上,不仅区域、村庄的宅基地利用存在差异,不同农户间的宅基地利用情况差异也很大。造成差异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不同村庄在宅基地管控政策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另一方面,农户才是宅基地利用的决策主体,农户面临的制度激励和约束条件并不相同。
   本研究在农户家庭特征、村庄特征、区域特征等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加入村庄管控强度,采用计量方法考察村庄管控强度对农户宅基地利用的影响。第一,在统一的宅基地管控制度下,村庄层面的宅基地管控强度存在很大差异,并利用“村庄是否允许建造附属用房”和“村庄是否统一规划统一建造住房”来测度村庄对宅基地的管控强度;第二,利用农户家庭调查得到的数据来研究村庄宅基地管控强度对农户宅基地利用的影响。从农户视角切入的必要性在于,对比村庄和区域视角,农户是宅基地利用的决策主体,制度约束与激励都是通过农户的宅基地利用行为导致了宅基地的不同利用效果(比如宅基地超标和一户多宅)。因此,从农户角度切入可以更好地观察到制度方面的激励或者约束对农户行为的影响;第三,进一步讨论了造成村庄宅基地管控强度差异的原因。基于浙、鄂、陕三省1117户农户的调研数据表明,第一,在统一的宅基地制度背景下,村庄存在差异化的管控强度;第二,管控强度对农户宅基地利用具有重要的影响。宅基地管控强度越高,农户宅基地用地规模就越小,住房容积率就越大;第三,村庄宅基地管控强度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制度滞后降低了部分管理者的管理积极性以及集体经济薄弱制约了部分村庄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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