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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注册制”背景下证券犯罪的刑事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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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2 证券犯罪刑事政策概念简述

2.1 刑事政策之定义

2.2 刑事政策之范围

2.3 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之定义

3 我国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之考察与评析

3.1 证券犯罪刑事立法政策考察

3.1.1 证券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考察

3.1.2 证券犯罪刑事罪名设置的考察

3.2 证券犯罪刑事司法政策考察——由一个案例展开

3.3 证券犯罪其他刑事政策考察

3.3.1 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考察

3.3.2 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的考察

3.4 我国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特色之评析

3.4.1 注重打击方式的多样性

3.4.2 宽严相济,以宽为主

3.4.3 运动式执法,侧重于秩序维护

3.4.4 管惩兼顾,侧重于管

3.5 注册制改革过程中我国证券犯罪刑事政策面临之挑战

3.5.1 发现和打击证券犯罪的挑战

3.5.2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挑战

4 我国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之实证研究

4.1 实证研究方法

4.2 对证监会处罚案件的实证考察

4.2.1 对行政处罚案件行为类型的分组考察

4.2.2 对行政处罚案件行为主体的分组考察

4.2.3 对行政处罚案件行为载体的分组考察

4.3 对自律监管案件的实证考察

4.3.1 对自律监管案件行为类型的分组考察

4.3.2 对自律监管案件行为主体的分组考察

4.4 对证券犯罪案件的实证考察

4.5 分析与结论——目前证券犯罪刑事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4.5.1 国家本位观下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手段单一,严重依赖证监会

4.5.2 刑法规制相对宽和

4.5.3 证券违法犯罪监督中非国家主体参与度不高

5 “前注册制”背景下我国证券犯罪刑事政策调整的建议

5.1 调整刑事政策理念——国家本位观转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观

5.2 健全证券犯罪之刑法规制——完善“宽严相济”的证券刑法结构

5.2.1 “严”策的完善与实现

5.2.2 “宽”策的完善与实现

5.3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咖强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公众参与

6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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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当前我国刑事政策以及证券违法犯罪的现状的正确理解是提出刑事政策调整建议的前提。本文通过对刑事政策的考察以及实证调查的方式进行研究后发现,我国刑事政策存在如下问题: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手段单一,严重依赖证监会;刑法规制相对缺位;证券违法犯罪监督中的公众参与度不高,中介机构对证券发行人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
  相比较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目的而言,刑事政策应当更侧重于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目的。笔者针对目前证券违法犯罪刑事政策中存在的不足,结合注册制的特点及当前我国适应注册制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提出了相应的调整建议,主要有刑事政策理念从国家本位观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观调整,这是刑事政策调整的理念基础;建立“宽严相济”的证券刑法结构,完善证券犯罪之刑法规制,主要是调整证券犯罪的罪名,减少刑法缺位的现象,将部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除罪化,部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入罪化。同时调整刑罚程度,严格适用禁止从业的刑罚,增加解散法人的刑罚制度;提高刑事政策中的公众参与,通过证券侵权赔偿等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真正赋予投资者监督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力,通过强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信托责任,通过增加中介机构监督责任,提高中介机构行使监督权的主动性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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