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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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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摘要

引言

1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理论

1.1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内涵

1.2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理论依据

1.3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现实意义

2 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2.1 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

2.2 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问题

2.2.1 责任追究事由的不足

2.2.2 责任追究主体的不足

2.2.3 责任追究程序的不足

2.2.4 惩戒措施的不足

3 域外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考察

3.1 美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

3.2 德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

3.3 法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

3.4 日本法官责任追究制度

4 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

4.1 合理设置惩戒事由

4.2 构建法官惩戒委员会

4.3 实现惩戒程序的司法化

4.4 完善惩戒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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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活动作为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程序,司法活动的实施离不开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实施者,是这一群体中的核心组成人员。法官根据事实和证据推理作出最终判决,其裁决结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生活秩序。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法官承担什么样的司法责任,如何追究法官司法责任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是规范法官行为,维护法官崇高形象,预防法官腐败以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我国目前针对法官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等层出不穷,但是相对于美德法日四国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我国在法官责任追究的机构设置、追究的事由、追究程序以及处分方式上都存在明显的缺陷。通过对四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分析,立足于我国现状,提出对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更加完善的设计意见。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框架如下:
  第一部分:简述了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理论。包含了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内涵、理论依据以及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概括了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并且从惩戒事由、惩戒主体、惩戒程序以及惩戒措施这四个方面说明了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部分:考察德美法日四国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主要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部分: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在惩戒事由上从结果中心主义转向行为中心主义,注重法官审判外的不当行为,并且引入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包括刑事和民事两方面;二是在国家和省级设立不依附于任何机关的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并合理设置其人员组成,赋予法官惩戒委员会更多的权利,而不限于处分权,应当包括立案权、调查权、处分权、执行权和复审权;三是实现惩戒程序的司法化;四是设置符合法官的职业特点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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