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致谢
摘要
1 引言
1.1 出发点:“砒霜门”事件
1.2 问题之提出
2 规范中体现的食品安全公共警告违法判断标准
2.1 主体标准:行政机关有权公布
2.1.1 有权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主体
2.1.2 有权公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的主体
2.2 内容标准:内容准确客观
2.2.1 内容准确的要求
2.2.2 内容客观的要求
2.3 依据标准:适用依据合法
2.3.1 成文法的规定
2.3.2 不成文法的适用
2.4 程序标准:符合法定程序
2.4.1 调查研究
2.4.2 专家参与
2.4.3 解释说明
2.4.4 及时公布
3 基于不确定风险对现有违法判断标准的反思
3.1 不确定风险在食品安全公共警告中的具体体现
3.1.1 行政机关风险预测结果的不确定
3.1.2 专家风险预测结果的不确定
3.2 不确定风险与内容标准的适用问题
3.2.1 不确定风险与内容准确的冲突
3.2.2 不确定风险与内容客观的冲突
3.3 不确定风险与程序标准的适用问题
3.3.1 调查研究与及时公布的矛盾
3.3.2 及时公布与其他手段的选择
3.3.3 正当程序对法定程序的补充
4 围绕不确定风险对食品安全公共警告违法判断标准的修正
4.1 不确定风险下对食品安全公共警告部分违法判断标准的修正
4.1.1 内容标准修正:内容以合理的风险预测结果为基础
4.1.2 程序标准修正: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的结合
4.2 本文结论
5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