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致谢
摘要
引言
1 “无根豆芽’’罪与非罪之争
1.1 有罪的判决情况
1.2 无罪的处理情况
1.2.1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1.2.2 因“情节显著轻微”被判无罪
1.3 争议梳理
2 “无根豆芽”案折射出本罪司法认定的常态问题
2.1 行政刑法视野下“行政犯”观念的缺位
2.1.1 行政犯的定义
2.1.2 行政犯的行政从属性原则
2.1.3 本罪属于行政犯
2.1.4 行政刑法视野下本罪相关概念解读
2.1.5 “无根豆芽”案有罪裁判之失误
2.2 危险犯视野下“抽象危险”判断之失当
2.2.1 抽象危险犯的定义
2.2.2 “抽象危险”的判断
2.2.3 抽象危险犯中“但书”的适用
2.2.4 “有毒、有害”的判断
2.2.5 “无根豆芽”案有罪裁判之失当
2.2.6 “无根豆芽”案无罪裁判之不足
2.3 风险社会视野下经验理性运用之失当
2.3.1 经验理性之解读
2.3.2 风险社会视野下经验理性和科学技术的关系
2.3.3 “问题豆芽”案经验理性运用之失当
3 本罪与相近罪名的区分
3.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1.1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关系
3.1.2 “无根豆芽”案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2.1 豆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产品
3.2.2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3.2.3 “无根豆芽”案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 本罪司法认定之纠偏
4.1 应遵从双重违法性原则
4.2 应遵从刑法谦抑原则
4.3 应遵从技术理性原则
4.4 应遵从有错必究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