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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收益中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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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引言

2信托收益个人所得税纳税现状

2.1对定期分配信托收益征收个税的不同选择

2.1.1选择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2选择二:按照股患红利来缴纳所得税

2.1.3选择三:无法确定该种所得的性质

2.2转让信托受益权中的个人所得税

2.3信托到期利益分配中的个人所得税

3当前信托收益个人所得税缴纳中存在的问题

3.1信托收益的所得性质不明

3.1.1税务机关对信托收益的性质认定

3.1.2学理上对信托收益的性质认定

3.2信托受托入和受益人双重征税

3.3信托本金无法从收益中扣除

3.4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不明

4比较法上的信托所得税制度

4.1双重所有权下的信托所得税制度

4.1.1英国的信托所得税制度

4.1.2美国和加拿大的信托所得税制度

4.2一元所有权下的信托所得税制度

4.2.1荷兰信托所得税制度

4.2.2日本信托所得税制度

4.3两大法系信托所得税制度的共性

4.4对信托收益单重征税之逻辑基础

4.5单重纳税制度在中国的实现

4.6小结

5完善信托收益个人所得税相关制度的建议

5.1受托人层面不缴纳所得税

5.2以信托为单位核算所得

5.3分配环节受托人代受益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5.4信托收益按财产性所得纳税

5.5将投资本金从信托收益中按比例扣除

6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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