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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调解谈判中的僵局与出路——以自利性服务偏见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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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诉讼调解

第二节 谈判僵局

第三节 自利性服务偏见(Self-serving Biases)

第二章 谈判僵局形成的原因及表现形式

第一节 谈判僵局形成的原因

一、不完全信息对称

二、谈判者各拥私心

三、谈判中运用谈判技巧

四、 自利性服务偏见(Self-serving Biases)

第二节、谈判僵局对案件的影响

一、谈判僵局会降低民事诉讼司法效率

二、谈判僵局容易使当事人丧失对法律的公信力

三、谈判僵局会增加上诉率、再审率

四、谈判僵局会影响家族关系

第三章 国外实证案例研究及其对我国调解谈判的启示

第一节 国外实证案例研究

第二节 实证研究对我国民事调解谈判的启示

第四章 民事调解谈判的出路

第一节 法律专业人员应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我质疑”

第二节 法律专业人员应增加经验以引导当事人谈判趋同

第三节 法律专业人员应引导双方当事人“归因仁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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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从传统上来说是一个乡土社会,在几千年的文明史中,男耕女织,人们安土重迁,创造了一种农业文明,为了共同获得资源和抵御自然灾害,渐渐就形成了集体主义思想。集体主义思想导致人们权利意识淡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为此,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的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在普通老百姓中,‘贱诉’、‘耻诉’的观念可以说是根深蒂固” 。“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如今司法机构倡导的“调解优先,调审合一”,俨然已经把调解视作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然而根据最近几年的调解率来分析,诉讼调解制度调解成功率总是难以上升,反而有越调越低的趋势。调解僵局越来越多,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剑拔弩张,而且往往判决以后也难以执行,难以真正解决民事纠纷,平息双方怨气。那是怎样的原因导致调解出现问题呢?本文将以自利性服务偏见为切入点来分析僵局原因。 本文首先分析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的重要性,然后分析了什么是谈判僵局。笔者认为形成谈判僵局的原因很多,其中就有不完全信息对称。不完全信息对称是指原被告双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同,拥有信息多的一方可能会隐瞒信息少的一方,以致于信息少的一方不愿意进行谈判,以防止在谈判中吃亏。谈判者各拥私心也是谈判僵局的原因之一,谈判者各拥私心是指谈判双方对案件利益的争斗都有着自私自利的一面,大家都认为法官应该偏向于自己这一方才是公平的。还有谈判中运用谈判技巧也会导致僵局,有的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有的在谈判中故意突破对方心理防线,有的下最后的通牒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被逼迫的一方往往不再谈判,于是陷入谈判僵局。最后,也是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即自利性服务偏见。自利性服务偏见是一个心理学上的概念,后来经过慢慢的发展逐渐渗透到了其他学科,本文关于自利性服务偏见的定义根据的是《行为法律经济学》的定义。 不同的心理学家对自利性服务偏见有不同的定义。普通心理学家津巴多认为自利性服务偏见是人们总是做情境性归因,把事情的成功归因于自己,把事情的失败归因于其他人,认为成功与自己相关,而失败都是别人的原因。社会心理学 家迈尔斯认为,人们总是认为自己比别人优秀,对自己有一种迷之自恋,认为自己各方面都是超越别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导致偏见。 《行为法律经济学》认为自利性服务偏见是双方都认为自己的想法才是“公平的”,在调解谈判中都认为案件是有利于自己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认为法官是偏向于自己的。 接着本文分析了自利性服务偏见的来源,自利性服务偏见来源于《行为法律经济学》中的有限自利。《行为法律经济学》以三个原则为基调,即有限意志力、有限理性、有限自利。有限自利是指人们都是有限的善良,有限的对别人好,应该说大部分人都是自利的、倾向于自己的。自利性服务偏见即来源于此概念,以此为基调进行的分析。 提出了自利性服务偏见的概念和形成原因,下文接着分析谈判僵局对案件的影响。该影响主要是不利影响,谈判僵局降低了民事诉讼的效率,谈判僵局引起了当事人的不满情绪,谈判僵局增高了上诉率、再审率,谈判僵局影响了家族关系等。 谈判僵局形成的原因主要是自利性服务偏见,而自利性服务偏见来自于《行为法律经济学》的民事诉讼实证研究。自利性服务偏见最早来自于心理学领域的研究。在心理学领域的研究和在民事诉讼的研究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心理学领域对自利性服务偏见的研究来自于生活,而《行为法律经济学》中的自利性服务偏见的研究则来自于美国民事诉讼中。本文中对自利性服务偏见的定义是《行为法律经济学》中的定义,而非心理学。但在本文中会就心理学领域和民事诉讼领域中自利性服务偏见的定义进行比较。本文第三章分析了自利性服务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论证,而且通过国外在民事诉讼调解谈判中的运用,与中国民事诉讼调解谈判相比较,以获得一些经验与启示,让国内的谈判僵局找到出路。 最后,本文第四章分析了民事诉讼调解谈判的出路,即法律专业人员应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我质疑”、“谈判趋同”、“归因仁慈”。 全文以自利性服务偏见为基调分析谈判僵局形成的原因,并经过对国外的实证案例分析,以找到对我国民事诉讼谈判的启示。最终找到民事诉讼调解谈判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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