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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过错医疗损害及其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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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研究方法

一、无过错医疗损害概述

1.1医疗损害的基础理论

1.1.1差额说

1.1.2客观损害说

1.1.3事实说

1.2无过错医疗损害的概念

1.3无过错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

1.4无过错医疗损害的特点

1.4.1客观性

1.4.2普遍性

1.4.3不可归责性

1.4.4损害严重性

1.5无过错医疗损害与无过错侵权损害区分

二、建立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2.1患者权利保障的需要

2.1.1宪法权利

2.1.2民事权利

2.2缓解医患关系和医学事业进步的需要

2.3我国医疗损害救济制度亟待完善

2.4国家责任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三、建立无过错医疗损害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

3.1纠正正义到分配正义的理论发展

3.2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的经济成本考量

四、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国际经验和我国的构建设想

4.1国外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建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4.1.1新西兰医疗伤害无过失补偿制度

4.1.2瑞典患者赔偿保险制度

4.1.3美国无过失补偿制度

4.1.4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4.2我国现阶段构建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设想

4.2.1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4.2.2实行无过错医疗损害责任险

4.2.3以医疗机构为主导设立专门的风险基金

结语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综述: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研究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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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的繁衍生息离不开医疗,而医疗又具有不确定性、有限性和损害性的特点,因此医疗损害时有发生。这其中包括由不符合诊疗规范的医疗行为引起的,也包括由于患者自身特异特质、疾病的自然转归、无过错输血等引起的损害。前者我们称为有过错的医疗损害,后者称为无过错的医疗损害。而在临床实践中,无过错医疗损害在医疗损害中又占有重要的比例。
  我国关于无过错医疗损害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在中国知网输入“无过错医疗损害”进行模糊检索,只有180篇文献。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也还刚刚开始,在实践中我国医疗损害救济制度比较单一,没有专门的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机制。主要由《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损害赔偿条款来规定。医疗损害赔偿制度面临诸多困境:第一,救济程序复杂、及时性较差;第二,救济的不确定性和不充分性;第三,救济覆盖面有限。处于起步阶段的医疗责任保险在面对医疗损害救济时也是力不从心。对于无过错医疗损害更是没有具体的制度来弥补患者的损害。对无过错医疗损害的补偿进行梳理研究具有必要性。
  本文借鉴发达国家已经成熟的医疗损害补偿制度,以期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新西兰对包括医疗损害在内的人身意外损害实行无过错补偿制度,提出了侵权损害赔偿救济;瑞典通过立法建立了针对医疗损害的患者保险配成制度;美国的佛罗里达州和弗吉尼亚州建立了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这些先进经验给了我们重要启示:侵权损害赔偿不能完全解决医疗损害;医疗损害的社会化救济是解决无过错医疗损害的重要途径;加大国家财政投入,是解决无过错医疗损害这一社会问题的方向。
  因此,本文从三方面入手:一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有限的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具体从补偿的目的、补偿的主体、补偿的范围、补偿的原则和资金来源五个方面论述该制度的建设和运作;二是借鉴交通保险责任制度,建立医疗保险责任制度,重点介绍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和税收优惠、投保人、财政补贴、保费承担等保险要素;三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建立医疗风险基金,由医疗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基金池,来弥补其中出现无过错医疗损害的患者。
  无过错医疗损害的发生往往超出了理性人标准的行为预期,单独依靠医疗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弥补这部分损害。在大量检索无过错医疗损害关键词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分析,结合我国现状,建立有限度的补偿体系:以国家补偿制度为主体,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医疗风险基金措施为补充,由国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和患者共同承担无过错医疗损害的风险。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为化解医疗风险,提高医疗安全,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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