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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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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理论与现状

一、天津文交所——滨海新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创新

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理论分析

三、天津文交所份额化交易的现状

第二章 天津文交所监管缺位的表现及原因

一、监管缺位的具体表现

二、监管缺位的原因分析

第三章 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宏观分析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二、域外金融创新的监管经验

三、监管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加强金融创新监管与综合配套改革

第四章 完善天津文交所监管的具体对策

一、对天津文交所信赖保护的探讨

二、明确监管主体

三、明晰监管的职责

四、加快新型交易行为的专门立法

五、建立健全交易规则

六、增强文交所信息披露和自律监管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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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天津文交所”)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内第一家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是天津滨海新区在实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金融改革与创新领域的“先行先试”。2011年初,天津文交所首创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方面这种交易模式体现了“艺术品金融化”的显著特征,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推进金融创新的一种有效尝试,另一方面在交易现状中却引发了有关份额交易定价依据、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监管以及如何维权等问题的广泛争议。引发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新的交易模式给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了监管考验,使之未被纳入明确的监管之中,存在监管缺位问题,具体表现在:主体不明确、依据不足、职责不清、措施不力等方面。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对新型交易行为的定位不清,制度设计的风险性,对金融先行先试的政策导向存在认识偏差以及监管机制有待探索。针对上述问题,宏观方面要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对比研究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措施,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借鉴其监管经验,做到依法、适度、透明、有效监管。同样,在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金融创新要与金融监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进行金融创新。具体到完善天津文交所的监管对策,明确监管的主要主体和重要职责,在此基础上,加快有关新型交易行为的专门立法,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增强文交所的信息披露和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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