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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债权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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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融资融券担保的功能

(一)融资融券业务给证券公司带来的风险

1.信用风险

2.操作风险

3.流动性风险

4.管理风险

(二)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的作用

1.有效的保护证券公司利益

2.有效的保证了整个证券市场的安全

3.设置担保制度有利于市场以及社会稳定

二、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债权担保法律性质分析

(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立法框架

(二)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担保制度的法律属性之争

1.信托说

2.让与担保说

3.最高额质押说

(三)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基本结构及担保设置流程

三、我国融资融券债权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融券债权担保中存在的立法问题

1.立法中没有让与担保制度的规定

2.现行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法律中禁止流质条款相冲突

3.融资融券业务中引入信托关系与《信托法》相冲突

(二)融资融券债权担保的实践困境

1.担保的设置与传统的担保物权设定程序不符

2.客户可处分担保物与《担保法》的规定不符

3.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的强行平仓陷入了解释困境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融资融券债权担保制度及借鉴

(一)美国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

(三)我国台湾地区融资融券担保制度

(四)借鉴与启示

五、完善我国融资融券债权担保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采取特别法形式规定让与担保法律制度

(二)建立宣言信托制度解释融资融券担保制度

(三)设定质押专户登记机制并写入合同条款

(四)以最高额质押说构建融资融券担保交易制度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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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对债权的担保机制不仅为证券公司的债权实现提供保障,也是业务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控制市场信用风险和过度投机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证券法》、《物权法》、《信托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与《证券法人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行政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在构建、确认的担保制度方面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如《担保法》中并无“让与担保”作为我国法定担保形式的规定,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交易制度又采取了此种形式,造成了在法律上缺乏依据的问题;又如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客户提供给证券公司的担保物定义为信托财产。其中,证券公司作为信托的受托人,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证券公司对客户享有的因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产生的债权得以实现。但是,在现实中证券公司与客户利益相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信托财产是否能被强制执行,融资融券业务担保制度在法理上较为混乱等问题急待解决。 本文从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担保法律关系、担保的作用以及可能面临风险的角度出发,对融资融券的债权担保法律关系从信托说、让与担保说、最高额质押说等不同学说角度进行分析,在指出我国融资融券债权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借鉴不同国家、地区的融资融券业务担保制度法律设计、业务实际操作中的的经验,进而对我国完善融资融券业务债权担保法律制度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完善建议,以促进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健康、有序、繁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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