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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良法”在依法行政中的先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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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行政法制不健全的表现及危害

1.1问题的引出

1.2依法行政概念分析

1.2.1行政与执法的含义

1.2.2为什么要依法行政

1.3当前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1.3.1行政法制建设存在"盲区"

1.3.2执法中的问题

1.3.3自由裁量权的失范

第二章阻碍依法行政的立法原因

2.1依法行政与立法的关系

2.2阻碍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问题

2.2.1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力的立法不规范

2.2.2法律过时,亟待修订

2.2.3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抵触

2.2.4同位政策之间的横向冲突

2.3立法体制的问题

2.3.1过度集权

2.3.2立法程序不完善

2.3.3立法技术不科学

2.3.4地方与部门立法的利益本位主义

2.4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

2.4.1行政立法的概念

2.4.2行政立法的滥用权力问题

2.4.3行政立法程序与技术性问题

2.4.4行政立法缺乏可操作性

2.5立法监督缺位

2.5.1专职的法律监督体系不健全

2.5.2行政部门内部监督存在"自我裁判"的缺陷

2.5.3社会监督不力

第三章提高立法质量的途径

3.1良法的标准

3.1.1"良法"标准的各家观点

3.1.2"良法"的实质标准

3.1.3"良法"的形式标准

3.1.4"良法"的程序标准

3.2推进立法体制的改革

3.2.1拓宽专家参与立法渠道

3.2.2提高行政立法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程度

3.3加强行政立法体系建设

3.4提高立法者素质

3.5加强对行政立法的控制和监督

3.5.1加强行政立法控制

3.5.2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

3.5.3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

3.6完善立法内部程序

3.6.1立法机构充分讨论

3.6.2完善审议程序

3.6.3引入辩论程序

3.7改进立法技术,提高法律实效性和稳定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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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核心内容和关键所在,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当前,在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着执法无序性、随意性、强职权性、趋利性、选择性等诸多问题,其中,行政可依之法的不健全、立法环节之失范、“良法”之不足是其重要原因。通过农民工进城务工和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两个实际案例,可以看出,“良法”的缺失和“恶法”的存在所带来的现实危害。因此,依法行政必须探索立法的改进,这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 阻碍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在于行政法制不健全和立法质量低,因此,完善法制结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是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本文分析了当前“良法”的不足给依法行政带来的阻力,并从规范立法、健全行政法律法规、发挥“良法”在依法行政中的基础性作用展开论述,发表见解,提出对策建议。 由于行政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依法行政实践中普遍存在随意性、趋利性、选择性和行政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行政法制建设存在“盲区”,可以说“良法”不足对依法行政造成了严重的现实危害。 从依法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上看,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法为良法,立法质量、法律体系的质量是决定行政行为过程的基础性因素。阻碍依法行政还存在法律体系的问题,表现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力的立法不规范、不科学,行政法制建设滞后,以及部分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位政策之间的横向冲突。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体制的问题,主要是立法体制过度集权、立法程序不完善、立法技术不科学等。由于以上这些因素,加之人大监督不力、司法监督缺位、社会监督乏力等立法监督体系不健全的制度环境下,造成了不依法行政的局面。 依法行政的基础是良法,但良法需要有判断的标准。良法的标准包括实质、形式和程序三个方面,需要全面实现。为推进良法建设,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推进立法体制改革,努力提高行政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二是加强行政立法体系建设,加大权力机关的立法比重,制定有关规范政府行为和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三是提高立法者素质,改善立法人员结构,提高立法能力;四是加强行政立法控制和监督,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完善行政立法的控制监督机制;五是完善立法内部程序,加强立法机构的充分讨论、引入辩论程序、完善审议程序;六是改进立法技术,提高法律可操作性、有效性、前瞻性,促进法律的实效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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