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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和解制度研究——以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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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4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第二章 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及反垄断法和解制度概述

2.1 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概述

2.2 反垄断法和解制度概述

第三章 和解制度之反垄断法的确定性体现

3.1 和解制度之反垄断法的确定性分析

3.2 和解制度确定性的不足之处

第四章 和解制度之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体现

4.1 和解制度之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分析

4.2 法律的不确定性导致反垄断法和解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和解制度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中外反垄断法规制

5.1 美国

5.2 欧盟

5.3 日本

5.4 我国台湾地区

5.5 和解制度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反垄断法规制有益借鉴

第六章 和解制度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反垄断法规制完善建议

6.1 设定适用范围

6.2 明确启动阶段

6.3 加强保护公共利益与第三人利益

6.4 建立合理的和解协议监督机制

6.5 建立经营者违诺惩罚机制

第七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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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反垄断和解的节约社会成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结案效率高等优势,反垄断法和解制度已为我国实践广泛采用。但法律的确定性追求以及法律客观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又使其运行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运用文献研究、理论研究等方法,从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角度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和解制度,阐述了和解制度中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体现;和解制度中法律的确定性在适用范围、启动阶段等方面的存在不足以及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给和解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带来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通过介绍诸多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反垄断和解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完善和解制度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为实现法律的确定性追求,反垄断法和解制度应通过排除和解耗资巨大的案件、垄断行为严重的案件等的方式对反垄断法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要明确反垄断和解的启动阶段,应当将反垄断法和解制度的启动阶段设定于经营者被调查的初期;应当建立经营者违诺惩罚机制,除设置高额的罚金之外,对于经营者违诺行为严重,予以声誉信用限制。为降低反垄断法和解制度的不确定性因素,反垄断法和解制度应加强对公共利益等的保护,设置公告制度;应建立和解的和解协议监督机制,即经营者定期像执法机构汇报履行情况、对社会公众进行披露,接受执法机构及公众的双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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